政府征地要有徵收批准文件

政府征地要有征收批准文件

【案情概覽】

趙先生系江西省南昌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有房屋一套。因棚戶區改造建設需要,趙先生的房屋被政府劃入徵收紅線範圍內。2016年4月,縣政府通知徵收,並張貼了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預公告、規劃圖等文件。因方案給出的補償費用過低,趙先生遂北上委託聖運律師為其維權。

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向當地政府發函告知趙先生維權意向,並希望雙方能協商解決拆遷事宜。但2016年6月,趙先生的房屋被強制拆除。律師在申請信息公開的過程中發現,政府部門的徵收行為沒有前置批准文件,也就是說徵收部門的徵收行為,可能是違法的。

律師認為,徵收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縣政府雖將趙先生房屋所在地列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但只能說明案涉項目符合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五年規劃和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徵收部門並無其他徵收批准文件。

2016年8月,在律師協助下,趙先生向南昌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縣政府對趙先生房屋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違法。南昌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徵收行為已經納入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之中,不應確認違法,遂判決駁回趙先生的訴訟請求。趙先生上訴至江西省高院。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且房屋徵收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但縣政府均無相關證據。故判決撤銷市中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確認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違法。

【法律點評】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各級行政區域內,根據土地資源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對今後一段時期內(通常為15年)土地利用的總安排。

聖運律師在接受本案趙先生的委託後,通過信息公開查明案涉徵收項目沒有前置批准文件,徵收決定作出之前徵收部門沒有組織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聽證,涉案徵收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違法。庭審中,縣政府也沒有證據證明徵收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據此,本案中案涉房屋的徵收決定被江西省高院確認為違法。

這裡,首先應注意兩點問題:

一、誰有權作出徵收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有權作出徵收決定。即房屋徵收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而不是房屋徵收部門,後者是負責進行具體的組織實施工作。

這種權力分配的好處在於,決定機關的級別越高,公正性就越強,決策過程就更加民主。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就會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行政案件,這樣也能更好地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清楚區分房屋徵收決定的作出者與具體實施者

房屋徵收決定的作出者是市、縣人民政府,而具體實施者則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

就性質而言,房屋徵收決定的作出者——市、縣人民政府是行政主體,房屋徵收部門不是行政主體,只是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部門。

就職能而言,房屋徵收決定的作出者——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發佈徵收決定、確定具體實施者並對其進行監督,總之是開展一些統領性質的工作。而房屋徵收部門是負責徵收活動的具體實施,是進行一些細節性、實踐性的工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另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典型意義】

合法的徵收,對改善人民群眾的住房條件、促進舊城區改造和城市環境改善大有裨益。違法的徵收,則往往是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實施的徵收行為,會給被徵收人的生活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本案的勝訴,為被拆遷人維權增強了信心,當發現徵收行為違法時,請您及時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政府征地要有征收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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