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4年~2016年
單位 :XX省XX市稽查局
企業 :AAAA企業
涉稅金額 :虛增100多萬,偷稅40餘萬
處理 :追繳稅款 、加收滯納金 、罰款
稅種 :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情景還原
XXX省XXX市稽查局在工作過程中發現該企業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通過非法冒用他人的個人身份信息的方式,增設20多名企業人員,虛報增加工資費用100多萬元,通過該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40多萬元。該局依法對企業作出三大處罰,一是追繳稅款、二是加收滯納金,三是處罰款共計70多萬元的處理決定。
情景分析
偷漏稅種 :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偷漏方式 :
1、企業通過虛列人數、虛增工資的方式虛增薪資費用;
2、並分攤高薪員工的薪水,為企業達到增加稅前扣除;
3、減少利潤進而少交企業所得稅,併為高薪員工“節約”個稅;
稽查技巧 :
1、大部分員工的工資都在起徵點上下徘徊;
2、企業平均薪資值也低於市場平均水平;
3、給銀行發的付款指令卻跟申報人數不符,銀行流水明細跟工資表不匹配;4、員工參保人數跟個稅申報人數也對不上;
企業認知:
1、以為銀行、社保、稅局信息不通暢,
2、違法成本低,
綜上所述 :企業企圖兩頭隱瞞、矇混過關,心存僥倖,自認為手段高明,稅局難以發現。
風險分析
稽查態度 :這種“偷稅”方法,屬於知法犯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法律勢必對於這種行為給予嚴懲!
1. 企業“虛增費用、虛假申報、少繳企業所得稅款”,以偷稅論處:
規定 :稅收徵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在帳簿上多列支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屬於偷稅。
處理 :
1、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
2、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扣繳義務人風險:
規定 :稅收徵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帳簿上多列支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處理 :
1、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
2、 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 :刑法對逃避繳納稅款罪(取代了以前的偷稅罪)做出明確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處理 :
1、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 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3. 會計風險:
規定 :會計法規定,會計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處理 :
1、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會計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5、 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 非法利用他人信息的風險:
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處理 :
1、 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
2、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實施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風險提示
1、社保變化 :如今社保由稅局統一收取,社保和個稅信息不一致的情況下,稅局很容易發現異常,
2、金稅三期 :經過大數據比對,系統更是分分鐘預警,就看稅局是不是來查。
3、國地合併 :很多稅收優惠跟企業人數有關,比如小微企業相關的優惠等。有的企業彙算清繳填列的企業人數跟實際繳納個稅的職工人數對不上。這在以前國地稅未合併時也非常常見,但是隨著國地稅合併,今後甚至可能彙算清繳時不用填寫企業人數,直接從個稅申報系統提取。
總結
虛增員工人數,虛增薪資成本,從而少交企業所得稅,替員工避個稅,聽起來很美好,但手段太小兒科,稅局稽查成本非常低,一旦被查處,補繳稅款、罰款不用說,更嚴重者,將觸犯刑法,面臨坐牢的風險!
最後小會在此建議,企業按實際員工薪資發放情況計提費用、申報個稅,老老實實交稅,千萬不要因小失大。會計們遇到老闆指使自己做這種違法的事情,請務必向老闆分析利弊,對這種行為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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