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友律師事務所
在小區裡停車,如果車輛受損,一般情況下物業公司不負責。
小區裡停車不同於公共停車場。在公共停車場停車,停車費裡面包含兩部分,除了車位佔用管理費外,還有看管費。但是在小區裡面不是,一般只有場地佔用費和管理費,並沒有看管費。大家不覺得奇怪嗎?在公共停車場停車的費用為啥遠遠高於在小區停車?
這有相關的法律依據的。各地的《物業管理條例》,針對小區停車都有相應的約定,在小區裡停車,如有看管要求的,停車人需另外與物業公司簽署看管協議。(如下圖)換言之,一般的物業公司不對小區停放的車輛,安排專門的人員看管,所以是不承擔看管職責。
在小區裡停車,停車人只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的一般性的治安秩序維護服務,比如說:定時巡邏,保證停車場固有的監控設施完好,發生車輛事故糾紛時,提供警方相應的證據,比如安保人員打點簽到記錄,相應位置監控錄像等。
所以,一般的小區並沒有提供專人看管車輛的服務,這是與很多業主認為繳納停車費,就一定包含看管服務的認知是有很大差異的。
小區發生車輛受損事故,物業公司如果無法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一般性安護服務,以及相應證據,那須應此擔責,就車輛受損的承擔次要責任。
如果提問人認為物業公司無理由應該對停在小區裡的車輛受損被劃傷承擔責任,那麼請問你的依據是什麼呢?空口白牙地指責別人不合適吧。
老包有時不在線
車停在自己固定的車位上,每月給物業交著“不菲”的停車費,愛車被劃物業居然不負責,我交錢買的服務就這樣?那我不如把車停在小區外面,反正被劃一樣沒人管。其實這個事還真不一定是物業的責任。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業主與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對於物業對小區的服務義務如何約定,因為很多業主對於法律意識的淡薄,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於《物業服務合同》並不重視,然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在小區內停車被刮,物業是否能夠賠償,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要看當時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是否約定了物業求小區內車輛具有保管責任,如果有,車輛在小區車位被劃,物業就有賠償責任。如果沒有明確說明,那一般認為物業應負的責任是:保障車主有車位;負責疏導小區交通;交給物業的費用只限於該停車場地使用租金,不包含車輛保管費,即雙方只構成車位場地租賃關係,不構成車輛保管關係。車輛應由業主自行妥善保管。
東友律師事務所
對於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關鍵是要看小區的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當中,是否有關於對車輛保管的相關義務和約定。
一般情況下,如果開發商只是將車位出租或者出售給業主,開發商與業主之間所存在的只是車位的租賃或者買賣關係,但是租售給業主,並不代表物業公司需要對小區業主的車輛有保管的義務。因為對於車輛的保管義務是需要業主與物業之間另行進行約定的。他與車位的出租或者出售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所以如果是這種情況下,想要追究物業公司的責任,就需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有負責保護小區車輛安全的義務, 如果有這方面的業務,那麼當車輛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要求物業公司進行賠償,但是如果沒有相關的義務,恐怕很難去追究物業公司的責任。
當然一般的小區物業都會有監控,如果發生類似的情況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配合業主來調取監控,幫助業主來追查相關的侵權人員,如果物業公司不提供監控或者監控存在問題, 那麼物業公司也有可能存在一定的過錯,所以對於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任律師工作室
不應該負責。小區地面車位是沒人看管的,屬業主公攤面積,收費歸業主委員會所有,與物業無關。
其次,現如今小區都有地下車庫,也就是人防工程,平時做地下停車場,物業有權使用,也有人看管,但費用比地面高點,這裡有監控,如果發生意外有人負責滴。有的車主一為省點錢,二為方便,就首選地面車位,這樣出了點事就怨不得物業了。走保險吧。
博文ch
這要看物業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裡怎樣約定了,一般物業公司和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內,不包括車輛看管費,但也有另行約定的,如果約定了負責看管車輛,那麼停車場一小時收費多少,而物業收取的一塊多的物業費,是不行的,物業辦公人員雖然熱心為業主服務,但是酬勞和服務是對等的,就跟我們一樣,老闆為我們開多少工資我們幹多少活是一樣的。
夾心基層
業主是主人,物業是管家。
雖然業主付的是場地租賃費,合同上也沒有寫明保管好業主的財務損失,但是管家應該要具有能管理好這個家的義務。這並不是說業主有財產損失,物業就要負責進行賠償。而是,物業要在業主毫無頭緒,尋找證據的時候提供有利的證明(例如監控視屏等等),以證明物業確實是在管"家"。能讓業主有所依靠,協助業主用法律手段向肇事者索要賠償,減少損失。同時也能提高業主對物業的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