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少年南流江壩上玩耍落水溺亡,同伴成被告

朋友在江壩上玩,不小心掉到水裡,少年奮不顧身相救也落入水中,事後,他和父母卻成了被告,這是怎麼一回事?來看看日前玉林市中院審結的這起由溺水事件引發的官司。

三人相約釣魚,同伴落水,一人施救

小米、小萬、小言(均是化名)三人是朋友,都是十一二歲的年紀,他們經常在一起玩耍。

2015年9月13日下午1點左右,小米、小萬、小言三人相約去南流江釣魚,他們釣了一會兒魚後,大約4點鐘,三人走到沙牛壩上玩,小萬不小心掉到水裡,小言見狀,趕緊跳入水中去救小萬。小言得到了他人相救,可不幸的是,小萬卻沒能救上來,被水淹身亡。

玉林少年南流江坝上玩耍落水溺亡,同伴成被告

(網絡配圖)

正值花季年齡的兒子就這樣走了,小萬的父母悲痛萬分,事後向玉州區法院提起訴訟。就這樣小言和父母便成了被告,一起成為被告的還有小米、小米父母以及出事河段的管理單位玉林某防洪管理處。小萬的父母要求他們共同賠償因兒子的溺水身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及精神撫慰金。

一審判決賠償8萬多元

一審法院認為,小萬在事發時年齡為11歲8個月,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行走在水壩上的危險性應當具有認知能力,自己應對此事故承擔責任,小萬父母作為監護人,平時應多教育監管自己的孩子,對此負有一定的責任。

玉林少年南流江坝上玩耍落水溺亡,同伴成被告

(網絡配圖)

小米、小言只是約小萬去釣魚,並沒有約其到水壩上玩耍,兩人與小萬的溺水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沒有過錯,故小米、小言及兩人的父母不承擔責任。

防洪管理處沒有在事發的河段、水壩設置防護設施及樹立警示標誌,沒有盡監管責任,對本案事故承擔一定責任,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15%為宜,即516804x15%=77520.6元。

小萬父母因兒子的溺水死亡,精神遭受巨大損害,綜合防洪管理處的過錯程度,以賠償小萬父母的精神撫慰金3000元為宜。

誰為孩子的溺亡擔責?雙方有說法

一審判決後,防洪管理處不服,今年3月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訴。

在防洪管理處看來,一審法院判其擔責,對其單位不公平,加重了其單位履行職責的義務範圍和責任。

防洪管理處認為,在涉案河段兩旁均樹立警示標誌,已履行管理職責;小萬是小學五年級學生,受過安全教育,對涉案河段的危險情況應是有認識;本次事故的發生是小萬想去看電魚,而疏於自身安全,不小心行走而導致的,與其單位的管理沒有關係。

玉林少年南流江坝上玩耍落水溺亡,同伴成被告

(網絡配圖)

面對小萬家人的鉅額賠償,小言父母難以接受,他們認為,事發時,小言看見小萬掉下水裡,便走過去,不顧生命危險,跳到水裡去救小萬,如果沒有其他人救助,小言也遇難了。學校經常進行溺水教育,小萬的溺水身亡,責任在自身及其監護人的監護不到位。

小米父母也認為,三個孩子是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他們相約去玩耍,行為本身無對錯,無責任。小米在玩耍中溺水身亡,其後果和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防洪管理處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小萬溺水身亡,防洪管理處要不要擔責,這就要看其是否盡到應盡的義務。在二審中,法官查明,事發當日,沙牛壩水域水勢較大,江水已經沒過壩頂,水流經過壩頂向下流,水壩有小路與河堤上的人行道路連接,水壩邊上、房屋牆上及小路邊安裝有“水深流急,危險勿近”等警示牌,壩上沒有安裝防止行人落水的防護設施。

玉林少年南流江坝上玩耍落水溺亡,同伴成被告

(網絡配圖)

據此,市中院認為,沙牛江壩為防洪管理處管理設施,該壩與河堤上的城區人行道路連接,行人可以自由出入,因此防洪管理處作為管理單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防洪管理處沒有設置防止行人進入的設施,壩上也沒有安裝防止行人落水的防護設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小萬未受阻攔進入沙牛江壩最終溺水死亡,防洪管理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判決防洪管理處承擔15%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日前, 市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這樣的溺水悲劇總是令人心痛

遇到有人溺水時應該採取什麼措施?

請收下這份防溺水知識手冊

↓↓↓

玉林少年南流江坝上玩耍落水溺亡,同伴成被告
玉林少年南流江坝上玩耍落水溺亡,同伴成被告玉林少年南流江坝上玩耍落水溺亡,同伴成被告
玉林少年南流江坝上玩耍落水溺亡,同伴成被告玉林少年南流江坝上玩耍落水溺亡,同伴成被告

在此,小編再次提醒,學校和家長們要加強孩子防溺安全教育:不要私自到江河湖泊游泳;不要獨自在河邊、山塘邊玩耍;萬一同伴發生溺水的情況後,切莫貿然下水救人,應馬上呼喊大人搭救……這些防溺水事故安全知識深入到孩子的心中,才能避免悲劇的發生。

關於我們

圖文采集:陳 梅 通訊員 黃 雙

玉林少年南流江坝上玩耍落水溺亡,同伴成被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