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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言论与网民隔空交流
那么问题来了,在网上
什么样的言论都能发表吗?
不!有一条线是不能逾越的!
那就是法律底线!
一旦跨越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有些事千万不要做
不信,你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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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博白一网民尤某(男,27岁,博白人)在网上发布黑色手提箱图片,并宣称准备去炸XX单位,随即被博白公安依法教育训诫。
经询问,尤某称其近期在网上看了一部电影有类似的情节,一时兴起才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并无要炸XX单位的意思。经民警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目的,民警对其处以教育训诫的处罚。
玉林警方提醒:广大网民切莫贪图一时之快而以身试法,如收到此类信息,网民要积极向
“玉林网警巡查执法”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账号举报,杜绝转发。公安机关将按照“净网2018”的工作部署,持续加大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希望网民们引以为戒
01
2017年12月13日,河北任丘一网民王某在网络上发表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言论,引发广大网民强烈不满。14日,据任丘警方网络发言人消息,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
02
2018年7月22日,银川市贺兰山沿山路段山洪爆发,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公安分局镇北堡派出所辅警王永良在抗洪抢险中壮烈牺牲。7月28日,三名男子在网上对牺牲辅警王永良发表侮辱言论,引起广大网民的愤慨,激起舆论愤怒,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银川市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7月30日,三名网上发布辱警信息的男子陆续归案。
03
2018年8月,钦州网警接网民举报,一网民在网上发布影响民族和谐的过激言论。接到举报后,钦州警方立即展开调查,于8月4日将周某依法传唤到案。经询问,网民周某(钦北区大寺镇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与他人的纠纷原因,一时之气发表了上述不当言论。经民警教育批评,周某认识到该言论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不再随意发布此类过激言论。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在网上发表言论
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呢?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2
不发表伤风败俗有碍论理道德的言论。在网上发表有伤基本论理的言论,造成广泛传播、产生恶劣影响,是寻衅滋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3
不发表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论。在网上发表严重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论,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这些言论一经发表,势必造成网友群起而攻之,不经意间传播范围广,影响极其恶劣。
4
不散布谣言、不传播违法信息。对于不明真相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进行转发,更不要为寻求刺激夸大事实、添油加醋地乱发。不能传播有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言论和信息。比如说有意传播地震等谣言,就可能以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起诉,情节不严重的也要行政处罚。
(网络配图)
虽然宪法中规定
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但是这个自由也是有限度的
在网上发表言论时
不能一味寻求刺激、博人眼球
遵守相关规定,做一个良好网民
共同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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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整理:覃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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