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偷吃果园刚喷过农药的水果中毒,一人不治身亡。家属诉果农赔偿,果农该赔偿吗?

无奈且向上


从内心来讲,我也觉得要求果农赔偿的话,果农确实有点冤,这不就是“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活生生案例吗?

我们知道,为了防止虫害,果树也是需要打农药的,所以就打农药这一点来说,果农并没有过错。但是对于打什么样的农药,那是有讲究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的生产……。

一般来说,如果不是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即便直接吃下去,应该也不会有生命危险的,所以本案中游客偷吃了水果后中毒死亡,说明果农应该是使用的剧毒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六十条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在瓜果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如果是合作社,处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果农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本身就有过错,而且剧毒农药喷洒过的瓜果,人畜误食会有生命危险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用警示标牌进行提醒。

不过令人疑惑的是,刚打过农药的水果,上面应该有很浓的农药味才对,为什么游客不清洗就吃水果了呢?笔者昨天买了砂糖桔,表皮上也有农药味,所以我们都是用洗洁精浸泡清洗后,才敢剥皮吃。所以,游客自身也是存在重大过错的!

综上,果农负次要责任,游客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打虎拍蝇


不请自来。 在法律上果农该赔,但不是全责。大家不要再讨论了,这种案例其实已有先例。前些年,发生在农村的一件偷水果案与之类似。一果农对自家将要成熟水果打了农药,地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偷了不少水果,除了自己食用还送给亲朋好友,结果致使多人农药中毒住院治疗,万幸没有出人命。事后,地邻起诉了果农,理由是,果农打药后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告知水果已喷农药。法院居然还支持了这个观点,考虑到这是一起偷窃引起的事故,判果农出了一定的赔偿,但不是全部。当时这案子引起了轰动,好多人都不解。

现在,这起吃农药水果的案例与之类似,如果在显著位置没有警示标志,也就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果农恐怕要赔不少银子,但不会全赔。

法律毕竟是法律,即使从人情上认为不该赔,也没什么办法改变。


醉卧听雨轩


我先说说我们这里吧,我老家是沂蒙山区的,因为是山区种别的基本上不收,所以山上基本上都是种的板栗,每年一到板栗成熟的时候,就会有很多城里人开车到山上来“捡栗子” 如果是到主人收完的园子里捡也没什么,可他们一来就跟到自己家一样,那个好摘那个,见到主人来了就跑,更有甚者,,居然有的人自己吃不了还拿去卖。

其实说这么多就是想说农民真的不容易,一年到头就指望地里的这点收成,天天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劳作,到头来却被别人捡了便宜

那些捡便宜的人,在出手的那一刻 其实他的心就已经不善良了。所以不管出现什么后果都应该自己负责,不能倒打一耙,这是又想当婊子还想立贞洁牌坊啊


佬婆莪爱你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很多诸如此类的案例。比如,偷电瓶车的因为电瓶车正在充电而触电身亡,家属要告电瓶车主赔偿,窃贼在偷窃过程中,被失主追赶而摔伤,也告失主赔偿,更有甚者,四个人一起偷汽车,得手后开车逃跑,路遇车祸,四人全部遇难死亡,家属告车主赔偿数百万元。

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流氓无赖妄图利用法律的威力,搞什么移花接木栽脏陷害,以得到自己非法的目的。如果让这些无耻无德之人得逞,公平正义何在?公道善良的人情何以堪!

我们回到今天的问题上来,游客及家属起诉的理由之一,是果农没有明确标注果园已喷农药,没有尽到警示和提醒义务。

听上去合情合理,其实是在胡搅蛮缠,偷换概念。警示提醒是指特定场合,特定人群,不是任何地方任何人都必须履行的义务。果农的果园不是景区,不是公众游览区域,不是公共场合,而且果园喷药是有季节时间要求,他们喷施农药是为了防治病虫害,没有警示提醒的义务和必要。

再说游客食物中毒,也有自己大意的责任,大家都知道,果园喷施农药是常识,购买水果在吃之前,即使没有农药也一定要经过清洗。如果游客将水果清洗后再吃,也不至于食物中毒,更不会发生不治身亡的事故。

法律不仅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更要兼顾公序良俗社情民意,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法律公平正义,不会冤枉好人,也不会放纵任何一个坏人。果农无辜,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


无奈且向上


游客家属竟然好意思要果农赔偿,实在是荒唐至极!还好意思提告知义务,难道从小你妈没告诉你不能随便偷别人的东西吗?

一方面,果农种植果树,为了防治病虫害,可以在果树上喷洒农药。因此,果农在果树上喷洒农药是社会生活所允许的行为,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侵权行为。另外,只要果农没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农药,那么就没有任何过错。


另一方面,游客未经果农允许擅自摘取他的水果,这种行为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法律上都属于盗窃行为,毫无疑问是一种违法行为。况且,游客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基本的生活常识。他们明知道果树为了防治病虫害很有可能喷洒农药,但他们还是偷摘下来未经清洗就吃掉,被毒死也是他们自担风险的结果,怨不得任何人。

至于游客家属所说的告知义务,一来给果树喷洒农药作为一般的社会常识不用履行告知义务,二来也用不着特意告知给犯罪分子。这就好比,
如果这些游客没被毒死,而是被警察当做小偷给抓起来,他们能对警察说:“你们没告诉我们偷东西是违法的,不能抓我们!”吗?

显然那是不可能的。


冰焰


像这种情况下,果农是有一定责任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首先,游客偷吃果园的果实是不对的,但是因偷食果实而中毒身亡,这就有点儿过分了。

一般情况下,在游客的认知中,果实是可吃的。是不会有什么毒害的。因此他们对于被打有农药的果实是没有戒心的,可以说他们死得有点冤。



其次,果农给果树打农药,应当使用低毒高效的农药。如果使用毒性很大的农药,那么他就应当预料到有可能会对人造成损害,该果农对于被打了农药的果实就应当予以很好的看管,防止他人摘食。

然果农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造成游客误食身亡。所以果农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即使刑事责任没有,那么民事赔偿责任是少不了的。

最后,因为果农偷食果实中毒身亡,其主要过错在于游客的 ,所以果农只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对于那些游客的家属,千万不要漫天要价,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才是最好的做法。


法重情深


赔偿,必须赔偿。不光果农赔偿,销售农药的、运输农药的、制造农药的、发明农药的(发明者死了那就他的后代)都得赔偿,因为有关联嘛😛。首先,果农种的果树不是免费义务对外开放的,那是自家的东西,不经主人允许别人是不能拿的,否则,就是偷。其次,既然是偷,就是主人不知情,小偷出了事责任也不在主人,主人应该为没有看好自家的东西而受到的损失负责任,而不是为小偷负责。第三,如果小偷错吃了带有农药的果子,能怪罪主人没履行告知的责任吗?主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显然没有这样的义务。如果硬要追究果农的责任,那么就把销售农药的、运输农药的、制造农药的、发明农药的(发明者死了那就他的后代)都追究了吧。


中原一缕阳光


当有人提出,因为果农没有立一个牌子,因为上面没有写上“果子已经喷过农药,请勿采摘”的字样,所以果农有过失责任的时候。

笔者就算不用照镜子,也能看到自己满脸的“不可置信”。

这是什么道理?果农在自家的果园里面喷了农药,还要告诉别人“你们不能来摘,因为我喷了农药?”

这等同于什么?这等同于告诉所有人:“当我没有喷农药的时候,你们就可以来摘了”是吗?

难道果农种这么几颗果树,是为了给大家服务不成?那是果农私人的地方,那是其进行劳作和劳动生产的地方,那不是给大家拿来随便摘果子吃的地方。


我们必须要端正一些原则

这个果农有没有告知义务?

有,笔者也认为其存在过失责任,因为其喷洒农药的行为,即使对于没吃果子,而仅仅路过的人来说,也会形成一种伤害。

所以,其喷洒农药时应当履行自己的告知责任,比如提醒路人“您已进入到农药喷洒区域”。

但是,果农需要为盗窃者考量问题吗?如果果农需要为其考量问题,那么每一个城市的建筑开发商都应该在楼梯上安装梯子和安全带,因为如果没有这些,会造成盗窃者在攀爬外墙的时候掉下来。

这是道理吗?如果这也算是道理的话,那就意味着我们要对每一件可能带有主观恶意的事情去做最基本的保障,而将生活放在努力和奋斗人,则意味着无时无刻的不在遭受着坏人的威胁。

而这就是一些人所提出需要果农赔偿的理由。但是,这绝不是一个能够被主张的理由。

不过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果农仍旧需要赔偿

因为我们知道,果农撒农药的行为,与盗窃者偷果子吃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其中是不存在因果性的。

果农不是为了坑盗窃者而撒农药的,其自身没有任何主观恶性,这件事情很大程度上可以称之为“意外”。

但是,其确实存在着履行告知的义务,因为他在区域内确实喷洒了具有挥发特征的农药。这也是笔者一开始就说,果农应该在区域的入口说挂“农药区域”警示牌的根本原因。

所以,我么可以认为果农的撒农药行为,与盗窃者吃果子中毒身亡的后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

在加上果农确实没有明确表示“农药区域”的警示义务,其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对自己过失的赔偿。

但是,相关性关系之下的责任赔偿比例是非常之低的,低到或许只是一个帛金。


反正这事儿对于果农来说也是够倒霉的了,但是也要其自身有一个安全生产的意识,毕竟农药对人还是有伤害的。所以,权当是一次错误的惩罚吧。


小言詹詹


人不要脸,无理可讲,偷人家东西死了,要人家赔,你不偷不就死不了吗?如果你偷把刀抹脖子,也要刀厂赔,干吗把刀搞得那么锋利?不然就死不了。


郎洪明


这个和前面小偷偷电动车被电死有很大相似,都是去偷盗别人的东西,最终导致死亡,偷电动车是被电死,偷吃果农的水果,是被毒死,性质有点相似,都是偷盗行为,都是自己错误在先,主要责任在自己,因为,如果你不去偷吃,就不会被毒死,偷盗和贪图占便宜,丢了发性命,有偷盗,才有中毒,才有死亡。

不过,两个性质不太一样,偷盗电动车,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而采摘果农水果吃,虽然也是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性不一样,偷车更严重。

有偷吃的因,才有被毒死的果,如果家属起诉到法院,应该说,法院依然会判决偷吃被毒死之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但与此同时,果农还是要负一定责任,原因在于:

1、偷吃和致人死亡是两回事,偷吃水果是违法行为,但不至于死,最多是赔偿果农经济损失,但因为吃了果农的水果导致死亡,又是另外一种法律责任了。

2、果农没有尽到告知责任。如果告知了,还有人去偷吃,则果农没有责任,果农未做告示牌和提醒警示,导致有人偷吃死亡,果农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很多人可能在这一块没法理解和承认,觉得你不来采摘我的水果,就不会导致死亡,你来偷我的,出现死亡,不应该承担责任,实际上,这回到第一个话题,偷吃承担的责任和吃死人是两个概念,有吃有错,到存不至死。

3、苹果能吃死人,预计农药有剧毒,属于打农药超标,违反相关规定。如此,不仅可能销售水果时,会毒倒其他人,也有可能导致其他小孩误食而中毒,甚至是身亡。如此,则果农就要承担一定违规使用农药致使他人身亡的责任。

有时候,可能我们认为是对的,情理上往往会跟法理产生冲突,在情与法的矛盾中,究竟是情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情,也是考验执法者的执法尺度和引用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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