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國」毛澤東爲何要健全黨委制

「治國」毛澤東為何要健全黨委制

由於過去我黨長期處於被敵分割的、游擊戰爭的、農村的或城市地下的鬥爭環境之下,這樣,黨委的成員多數是由上級指定的,而且由於當時的戰爭環境,各黨委成員又沒有經常集中起來開黨委會決定重大問題的條件。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個別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現象經常發生。特別是某些黨委書記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已經成為一個習慣,連黨委的其他成員也已覺得是理所當然的事。所以,儘管九月會議要求恢復和健全黨委制,要求在實際工作中盡力糾正這種個人決定重大問題的做法,但是由於歷史條件或現實情況的種種原因,仍然有些同志對於實行黨委制的重大意義認識不足,致使有些黨委形同虛設,妨礙了黨的集體領導。此外,在實行黨委制過程中還存在對於黨委制怎樣實行,如何開好黨委會,以及如何處理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的關係等諸多問題,有些黨組織的黨委成員也缺乏實行黨委制的經驗。

因此,九月會議後,為幫助各級黨委有效落實九月會議關於健全黨委制的決定,毛澤東於1948年9月20日為中共中央起草了《關於健全黨委制》的決定。對九月會議作出的健全黨委制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展開論述,總結了建黨以來黨內實行集體領導的成功經驗,對加強黨的集體領導起了重大的推動作用。

強調健全黨委制的重要性

解放戰爭以前的很長時間內,由於我黨游擊戰爭的特定情況,各根據地和游擊區一直處於被分割和獨立活動狀態,分散主義、無組織、無政府狀態等傾向嚴重存在於許多地區的黨組織中,個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現象更是普遍存在。為此,1947年7月28日,中央草擬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黨委員會條例(初稿)》,營以上單位全部恢復了黨委制。但是,由於大多數黨委會都是由上級黨委臨時指定,致使有些領導機關個人包辦和個人解決重大問題的習氣仍十分濃厚。

針對黨內存在的個人包辦、黨委委員形同虛設,損害黨的集體領導的現象,毛澤東在《關於健全黨委制》中首先強調了健全黨委制的重要性,他說:“黨委制是保證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包辦的黨的重要制度”。這是因為,黨委制下,書記和委員的地位和權利平等,黨委研究決策重大問題,書記和委員一樣只有一票的權利,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最終決定。所以,健全黨委制的重要性就在於從制度上保證了黨的集體領導。

 明確規定了黨委實行集體領導的範圍

集體領導是黨的最高領導原則之一。自建黨伊始,我們黨就按照馬列主義的建黨原則,各級領導機構實行委員會制。但由於建黨初期黨員人數較少、領導機構和人員不健全等原因,所以,從黨成立一直到黨的四大,我們黨對於黨的委員會內的集體領導制度並沒有明確地提出來。

1927年黨的五大,在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提出:“中央應該強毅地實行集體的領導,從中央、省委以至支部”。由此正式確立了黨的集體領導制度。特別是“從遵義會議以後,我們黨建立了一套健全的黨的生活制度,樹立了一套好的傳統作風”。黨的集體領導制度也在我們黨內漸漸形成了一個傳統。

儘管如此,但是我們黨通過的歷次黨章、決議以及文件,都沒有明確規定黨內實行集體領導的範圍,而主要是由各級黨委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執行集體領導,這就難免導致實踐中的隨意性和自由裁量。針對這一缺陷和不足,毛澤東總結了我們黨實行集體領導的經驗,在《關於健全黨委制》一文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了黨內實行集體領導的範圍,“今後從中央局至地委,從前委至旅委以及軍區(軍分會或領導小組)、政府黨組、民眾團體黨組、通訊社和報社黨組,都必須建立健全的黨委會議制度,……地委、旅委以下的黨委亦應如此。高級領導機關的部(例如宣傳部、組織部)、委(例如工委、婦委、青委)、校(例如黨校)、室(例如研究室),亦應有領導分子的集體會議。”這就正式從領導機關以及工作機構方面,明確規定了黨委實行集體領導的具體範圍,有利於避免實踐中的隨意性和自由裁量。

要求健全完善黨委會議制度

毛澤東在《關於健全黨委制》中,較詳細地提出了完善黨委會議制度的具體要求:

一是一切重要問題(當然不是無關重要的小問題或者已經會議討論解決只待執行的問題)均須交委員會集體決定,由到會委員充分發表意見,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做出最終決定。

二是為防止會議決定流於形式或不能做出決定,在會前必須要充分做好準備。即關於會議所要討論的一切重大問題,會前應事先通知會議參加者。“在會議之前,對於複雜的和有分歧意見的重要問題,又須有個人商談,使委員們有思想準備,以免會議決定流於形式或不能做出決定。”

三是在會議召開期間,要注意發揚民主,容許不同意見的爭論。在到會委員們經過深入討論,充分發表意見,取得思想上的一致後,再做出明確的決定。那種議而不決以及決而不行的作風,是妨礙黨的領導的。

四是少開長會、不頻繁開會。“每次會議時間不可太長,會議次數不可太頻繁,不可沉溺於細小問題的討論,以免妨礙工作”。

五是明確規定了黨委會的領導體制,防止權力過分集中於常委會。毛澤東提醒全黨:黨委會“分為常委會和全體會兩種,不可混在一起”。

集體領導與個人負責相結合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集體領導是民主集中制的具體體現,是正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保證。沒有集體領導,就很難做出科學正確的決策。然而,集體領導如果不和個人負責相結合,那麼,做出的決定就難以付諸實施。因此,毛澤東在《關於健全黨委制》中要求全黨“須注意,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二者不可偏廢”。也就是說,健全黨委制必須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即重大問題由黨委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分工負責。但日常的瑣碎小事則應由分管的委員負責處理,而絕不可事無鉅細,全部搬到黨委會議上來。同時,凡屬於個人分工負責範圍內的事情,除極其重大問題需提請黨委集體討論外,對於具體問題個人應積極大膽地負責處理,唯如此,才能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避免遇事相互推諉、相互扯皮,才能將集體做出的決議有效地得到貫徹落實,最終保證黨委制的真正落實。由於當時仍處於戰爭環境,所以毛澤東著重強調指出:“軍隊在作戰時和情況需要時,首長有臨機處置之權”。

(轉自:中國組織人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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