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889」有期徒刑兩年!濱州一「老賴」因拒不執行賠償被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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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889」有期徒刑两年!滨州一“老赖”因拒不执行赔偿被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濱城區法院對被告人仇華拒不執行判決罪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仇華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FM889」有期徒刑两年!滨州一“老赖”因拒不执行赔偿被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由來】

2018年6月22日,濱城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仇華犯拒不執行判決罪。

【基本案情】

濱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18時30分,被告人仇華與成印華在濱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裡則辦事處門口發生交通事故,致成印華顱腦損傷,後於2013年10月死亡。2012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判決仇華向成印華賠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30餘萬元,該判決書2012年12月3日送達原、被告。判決生效後,本院於2013年8月6日、同年9月23日向被告人仇華送達執行通知書、傳票、報告財產令,2015年12月3日、同年12月14日再次向被告人仇華送達執行通知書、傳票等執行手續。被告人仇華僅交納賠償款3 000元,拒絕履行餘款。期間,被告人仇華通過務農、在彭嶽強的“嶽強網業有限公司”及仇延平經營的顆粒廠務工獲取一定收入,且於2013年9月將其兒子仇某某送入自費的濱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樹人學校就讀。因被告人仇華拒不申報財產,本院於2014年1月7日、2017年10月26日將兩次將其司法拘留15日, 2017年11月10日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將其司法拘留15日。經上述強制措施後,被告人仇華仍拒不執行判決。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併經法庭質證、認證的相關證據所證實。

【裁判理由】

濱城區法院認為,被告人仇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實均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關於被告人仇華及其辯護人所提其主觀上不具有拒不執行的故意,客觀方面不具有對判決有能力而拒不執行行為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本院(2011)濱杜民初字第753號民事判決生效後,被告人拒絕報告財產,經拘留後仍拒不執行,其通過務農、務工等收入,具有一定的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故被告人仇華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述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仇華經電話通知到案,具有自動到案情節,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因被告人仇華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15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之前,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規定。

【裁判依據】

據此,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被告人仇華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注:目前本案判決尚未生效。)

THE END

來源 /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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