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889」有期徒刑两年!滨州一“老赖”因拒不执行赔偿被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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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889」有期徒刑两年!滨州一“老赖”因拒不执行赔偿被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滨城区法院对被告人仇华拒不执行判决罪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仇华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FM889」有期徒刑两年!滨州一“老赖”因拒不执行赔偿被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由来】

2018年6月22日,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仇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基本案情】

滨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18时30分,被告人仇华与成印华在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则办事处门口发生交通事故,致成印华颅脑损伤,后于2013年10月死亡。2012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判决仇华向成印华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该判决书2012年12月3日送达原、被告。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同年9月23日向被告人仇华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5年12月3日、同年12月14日再次向被告人仇华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执行手续。被告人仇华仅交纳赔偿款3 000元,拒绝履行余款。期间,被告人仇华通过务农、在彭岳强的“岳强网业有限公司”及仇延平经营的颗粒厂务工获取一定收入,且于2013年9月将其儿子仇某某送入自费的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树人学校就读。因被告人仇华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4年1月7日、2017年10月26日将两次将其司法拘留15日, 2017年11月10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其司法拘留15日。经上述强制措施后,被告人仇华仍拒不执行判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所证实。

【裁判理由】

滨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仇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仇华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主观上不具有拒不执行的故意,客观方面不具有对判决有能力而拒不执行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院(2011)滨杜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拒绝报告财产,经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其通过务农、务工等收入,具有一定的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被告人仇华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仇华经电话通知到案,具有自动到案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因被告人仇华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规定。

【裁判依据】

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仇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注:目前本案判决尚未生效。)

THE END

来源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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