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保发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公告 明确2018年全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相关事项

「陕西环保发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公告 明确2018年全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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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公告就2018年全省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明确如下:

一、2018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代码135)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年屠宰生猪 10万头及以上、肉牛 1 万头及以上、肉羊 15 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 万只及以上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重点管理),其他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简化管理)。

(二)其他农副产品加工(行业代码139)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年加工能力 15万吨玉米或者 1.5 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 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排污单位(重点管理)。除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外,其他纳入 2015 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简化管理)。纳入备案登记范围的是豆制品制造、蛋品加工等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

(三)陶瓷制品制造(行业代码307)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制造卫生陶瓷、日用陶瓷等陶瓷产品的排污单位。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排污单位(重点管理)。

(四)炼焦化学工业(行业代码252)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除生产焦炭外的其他炼焦工业排污单位(重点管理)。

(五)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代码321)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的排污单位(重点管理)。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西咸新区纳入2018年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延安市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一)注册、登录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p.gov.cn/,2018年10月17日起变更为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

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受理审核

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

纳入申领范围的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炼焦工业、石化工业、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排污许可证行业核发公告执行。

五、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管理名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2018年度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建议排污单位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核发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自2019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伪证排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其他说明

(一)2017年我省已提前完成炼铁(行业代码311)、炼钢(行业代码312)、钢压延加工(行业代码313)、精炼石油产品制造(行业代码251)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8年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进行查漏补缺。

(二)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行业范围、核发部门、申请程序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公告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附件:陕西省各市(区)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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