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率走高背后的离婚债务困局,共债共签≠不共签不共债

曾几何时因婚姻法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成为了很多已婚女士离婚时的噩梦。

鉴于女性在婚姻中的弱势,“24条”一直饱受诟病。很多知名女士都表示对它的不满,“这简直是个筐,啥都可以往里装。”

天津离婚率走高背后的离婚债务困局,共债共签≠不共签不共债

24条成了人们口中的恶法


2018年1月17日上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4条同时废止。一石激起千层浪。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自1月18日开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欢呼过后,现实是残酷的,几个月来依然是大部分离婚时的债务纠纷被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时我们才意识到,夫妻共债共签就不等于不共签就不公债。

数据显示,2017年1月―6月,我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558万对,同比下降7.5%;依法办理离婚登记185.6万对,同比上升10.3%。离婚率居高不下,以前被认为是一辈子的契约关系缩短到一段时间。即使两个人组成家庭,每个人还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要负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财产所享有的权益和对各自债务所负担的义务。离婚率上去了,但是关于婚姻的法律意识却没有跟上。

天津离婚率走高背后的离婚债务困局,共债共签≠不共签不共债


天津的小李今年七月刚刚离婚,老公一年前借的8万元钱最终也被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需要小李承担。尽管小李在法院一再说明,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但是依然无尽于是。事实上各地法院对《解释》的理解是当对保守的。在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除了考虑共债共签,更多的要考虑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

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而其中对难以判断的是家庭富裕程度,以小李为例,夫妻二人共计一年工作9万左右。这个家庭情况在天津借款15万以下一般会被认为是家庭可承受范围。结合天津市去年平均收入情况,最终法院认定债务属于家庭日常开支。

在此我以及很多的法律界人士呼吁,我们在执行《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新规中,可以执行力度再大一点,切实保护夫妻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个人因为离婚背负无妄之灾,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和意见欢迎留言,点击关注我们每天推送天津本地的法律生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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