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诉求赡养费,儿子竟“讨价还价”,称每月1000元过高,法院……

10月17日是中国传统节日重阳节,孝敬父母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不赡养父母不仅违反公序良俗,还会担负法律责任。白云区法院今日公布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例。

63岁老父起诉儿子 要求支付赡养费

原告老郭与被告小郭是父子关系,2001 年老郭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小郭由母亲抚养,老郭支付抚养费至小郭独立生活时止,同时将房子等全部财产给了被告小郭母亲。如今,老郭已达 63 岁,年老体弱且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仅靠贵州当地的低保费 503 元勉强维持生活,生活条件十分困难。

2012 年起,被告小郭在广州市某维修公司工作,月收入约 9000 元。老郭认为,被告已成年且未结婚,其经济收入足以满足生活需要,具备相当的赡养能力,有义务对年老体弱、失去生活能力的父亲履行赡养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 1000 元直至其去世时止。

儿子:赡养费每月500元已足够

被告小郭辩称,同意支付赡养费,但每月支付 1000 元赡养费过高,应以 500 元为宜。其 2016 年 7 月至 10 月实发工资为 4000 元至 5361 元不等,工资应按实发工资计算,而不应以 " 工资福利合计 " 计算,其余的福利均无法取现。原告的低保费加上每月 500 元足够其在贵阳市的生活消费,且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家具都是从被告家中搬去的,故认为赡养费每月 500 元已足够。

白云法院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子女的义务,赡养父母不应附加条件,所有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义务。原告已年逾六旬,无劳动能力,其领取的低保费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被告作为原告的独子,除在生活上应多给予原告关心、照顾以外,还应在经济上给予充分的扶助,使原告安度晚年。

考虑老郭确无收入来源及每月领取低保的金额,根据其现居住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赡养费为每月 850 元。白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小郭每月向老郭支付赡养费 850 元。

不赡养老人 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子女赡养父母

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应尽的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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