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三男子利慾薰心非法採礦,歸案後積極悔罪獲緩刑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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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三男子利慾薰心非法採礦,歸案後積極悔罪獲緩刑考驗

為快速獲取經濟收入,欽州市三男子在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就合夥經營起了非法開採礦產的“生意”。近日,欽州市欽南區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案件,以非法採礦罪分別對涉案的藍某、陳某和劉某處以刑罰並處罰金。


案情介紹


2018年1月至2月,藍某、陳某和劉某三人計劃合夥在欽州市欽南區某鎮塘江邊經營砂場,其中藍某、陳某各出資10000元參股,劉某以技術入股形式參股,藍某同時負責砂場的經營管理。於是,三人在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便擅自抽採了油吒塘江的砂子並出售牟利。2018年2月5日,公安機關對該砂場進行查處,當場抓獲藍某、陳某和劉某三人,並扣押涉案河砂一批及河砂銷售記錄本等物品。經核實,該砂場已賣掉的非法抽採的河砂數量為993.1立方米,所獲贓款大部分被藍某用於個人日常開銷及償還個人債務。

經測量,非法抽採堆放在塘江邊的河砂數量為348.2立方米,堆放在某政府旁邊土地上的河砂數量為217.4立方米、經物價鑑定,以上涉案河砂合計價值人民幣194837.5元。

另查明,藍某、陳某、劉某合夥的唐江邊經營砂場,其中藍某佔有75%份額,陳某佔有15%份額,劉某佔有10%份額。扣押的藍某持有的廣西農村信用借記卡餘額為37936.97元,該款為藍某銷售河砂剩餘的錢款。


「以案釋法」三男子利慾薰心非法採礦,歸案後積極悔罪獲緩刑考驗

圖丨網絡

法院審理


欽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藍某、陳某、劉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河道採礦許可證,擅自採挖河砂,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非法採礦罪。

本案中,三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節:合夥非法採砂,構成共同犯罪,且均是主犯,應當按照三被告人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藍某負責砂場的經營管理,屬於罪責相對較重的主犯,被告人陳某、劉某屬於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三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庭審中具有較好的認罪、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置於社會進行監管不會造成不良影響,可對三被告人適用緩刑。故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對被告人藍某、陳某、劉某判處非法採礦罪並適用緩刑;對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尚未賣出的兩堆河砂共565.6立方米予以沒收;對被告人藍某持有的廣西農村信用借記卡的餘額37936.9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普法君說: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非法採砂行為不但導致了國家資源的流失

更破壞了生態環境

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


(供稿: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 陳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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