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折扣、銷售折讓、現金折扣的稅務處理你別蒙圈

工作中我們經常會聽到一些詞語,打折促銷、銷售送劵、買一贈一、銷售返利、銷售折讓、現金折扣等等,有時候術語一多,腦殼都懵懵的,經濟業務形式多樣,我們需要仔細分析,辨別實質,從而進行正確的稅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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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其實實質上就是銷售行為發生之前,銷售方給予的價格優惠,為了抓住客戶的消費心理,買多少給多少折扣,一般是在交易成立付款之前給予折扣。

比較常見的形式你比如說:

折扣銷售,這種比較簡單粗暴,也經常看到,跳樓折扣價,打多少折就是這種。

銷售送券,比如買夠1000,送你200代金券,可以現送現用,當然也可以以後用,這個實質也是折扣銷售,不就是相當於打個折嘛。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7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買贈行為增值稅處理問題補充意見的公告 納稅人採取“購物返券”方式銷售貨物開具發票問題。銷貨方開具發票(含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通用機打普通發票和通用手工版普通發票)時,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返券購買”的貨物金額,應作為折扣額在總銷售額中扣減。


買一贈一,這種情況非常多,經常逛淘寶、京東都會有這種活動,比如買抽油煙機贈送榨汁機。實質其實它就是折扣銷售,無非就是有些折扣銷售直接減錢,這種折扣直接送物品。你也可以把它看做一種“捆綁銷售”,它並非無償贈送,而是建立在購物的基礎上的。

關於開票

實踐中,折扣銷售開票的問題其實可以直接簡單的以折扣後的金額來開具發票,相當於最終實現的銷售價格就是你折扣後的價格。但是如果需要完整的展示你的折扣金額,那開票就有要求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比如這張發票,商家促銷,店鋪給了7.5的折扣,實際252,折扣後244.5。在開票系統使用折扣開票功能即可開具發票。

公司按照折扣後的金額確定收入和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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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一贈一開票,因為有實物的出庫,發票也需要顯示數量,但是贈品並沒有實際銷售金額,因為是有償贈送,也不屬於視同銷售範疇,無需計算繳納增值稅,所以這實質就是對贈送物品進行100%的折扣,我們將贈送商品先輸入原價,然後再選中進行100%折扣就行,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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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可以參考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買贈行為增值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 。

“買物贈物”方式,是指在銷售貨物的同時贈送同類或其他貨物,並且在同一項銷售貨物行為中完成,贈送貨物的價格不高於銷售貨物收取的金額。

對納稅人的該種銷售行為,按其實際收到的貨款申報繳納增值稅,但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定,在賬務上將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按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貨物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其銷售收入,同時應將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名、數量以及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的價格和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

對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種較多,不能在同一張發票上列明贈送貨物的品名、數量的,可統一開具“贈品一批”,同時需開具《隨同銷售贈送貨物清單》(見附件),並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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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企業將商品銷售給買方後,如買方發現商品在質量、規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賣方在價格上給予一定的減讓。

你比如說,銷售方售出商品,在購買方使用過程中發現瑕疵,雙方約定給予10%的價格折讓,其實還有一種我們平時叫銷售返利,其實也可以看做一種銷售折讓。

在增值稅方面,“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於銷售折讓,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應當在發生當期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如果發生銷售折讓,開具紅字發票即可。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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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折讓能一一對應到銷售時候商品明細,當然就直接以商品名字開具紅字,如果是總價折讓,無法分攤,那麼可以直接採取開具總折讓金額形式進行,大類編碼直接保持和銷售商品類別一致即可。這個時候折讓和商品稅目確認方面具有同質性,應該選用同一個商品編碼進行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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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折扣是一種鼓勵購買者快速支付他們賬單的價格削減方式,其期限在淨期限內變更。例如,2/10,淨30 (2/10,net 30),意思是:如果在10 天內付款,購買者能夠從發票面值中得到2%的折扣。否則,在30 天內支付發票的全部金額。並且,它常常是被註明或讓人理解為30 天的信用期限後利息費用將增加。

商品賣出後,想讓客戶快還錢,少收款項相當於應收賬款貼現的代價,記作財務費用,確認收入與開票均按折前價格操作。

購貨方取得的“現金折扣”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當然也無需開具發票。

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關於稅前扣除憑證,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文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所以實踐中,我們憑雙方蓋章確認的有效合同、根據實際情況計算的折扣金額明細、銀行付款憑據、收款收據等證明該業務真實發生的合法憑據據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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