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手」有罪!3名研究生替人考試被鄠邑法院判刑

曾幾何時,當“槍手”代替他人考試一度被視為可以笑傲江湖的能力,有的人還當起職業“槍手”,以此謀生。殊不知這也是一種犯罪行為。9月20日上午,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代替考試罪案件,並對三名被告人當庭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章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判處被告人熊某、任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當天,鄠邑區法院法官還邀請西安石油大學四十餘名學生旁聽庭審,並結合案情以案釋法,給同學們上了一堂生動、直觀的法治教育課。

“槍手”有罪!3名研究生替人考試被鄠邑法院判刑

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章某、任某、熊某代替多名大學生(均另案處理)在西安市鄠邑區西安石油大學鄠邑校區參加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章某在替考過程中被監考老師發現,經學校報案,章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8年3月5日、3月8日熊某、任某先後到公安機關自首。

“槍手”有罪!3名研究生替人考試被鄠邑法院判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章某、熊某、任某均研究生畢業,在校期間表現良好,成績優異。工作中結識了某培訓機構的王強(另案處理),通過王強“牽線”並在王強的組織下,充當槍手替代他人考試。審理中,任某尚在哺乳未滿週歲的嬰兒。面對法律的制裁,三名曾經的“高材生”悔之不及。

“槍手”有罪!3名研究生替人考試被鄠邑法院判刑

法庭經審理認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被告人章某、熊某、任某代替他人參加考試,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被告人熊某、任某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為初犯,有當庭認罪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章某、熊某、任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庭認為對三名被告人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依法對三被告人判處以上刑罰。

“槍手”有罪!3名研究生替人考試被鄠邑法院判刑

庭審結束後,辦案法官結合這起典型案例,深刻剖析被告人觸犯刑律的自身動機和外部因素,為同學們詳細講解“替考”入刑的立法本意。在交流過程中,法官採用親切的語言,積極和同學們進行互動,並告訴同學們“替考”侵害了廣大考生的正當利益,破壞了國家的考試製度和公平公正的社會競爭秩序,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會被定罪量刑。法官還耐心向同學們介紹了刑事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相關刑事審判程序和制度,並對同學們提出三點希望:誠信考試,戒除僥倖心理;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能力;自覺學法、守法,提高辨別是非能力。

真實的庭審、生動的案例,以及章某、熊某、任某在最後陳述中認罪悔罪,讓在場的同學們不僅親身感受到法律的威嚴,同時也更加明瞭觸犯刑律必須付出的代價。

鄠邑區法院在做好審判執行工作的同時,高度重視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不斷創新法治宣傳形式,以“請進來旁聽、走出去宣傳”等多種形式以案釋法,引導廣大人民群眾知法守法用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附: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新增加一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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