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代考觸犯刑法 考生“槍手”五被告人受審

替人代考触犯刑法 考生“枪手”五被告人受审

(庭審現場)

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肖某持方某身份證到婁底市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科目三安全文明知識中心考場,代替方某考試。14時40分許,肖某進入考場準備考試時,被現場監考的民警發現身份證與本人信息不符,遂被帶離考場,當場抓獲。

2016年12月5日,聶某、譚某甲主動到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黃泥塘派出所投案,12月16日,譚某乙主動到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黃泥塘派出所投案,2017年1月18日,方某被廣東省韶關車站派出所民警在韶關車站抓獲,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方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被告人肖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被告人聶某、譚某甲、譚某乙參與代替考試的商量並提供幫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應當以代替考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月7日,婁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方某表示,此前他並不知道代替他人考試是犯罪行為。經過此事,他意識到自己法律意識太淡薄。“我希望其他人不要再找人代考,考試還是憑自己的本事。尤其是考駕照,憑自己本事去考,也是對自己的安全負責。”方某對找人代替自己考試的做法,感到後悔。

此案在進一步審理中,將定期宣判。

法官說法

此案的審判長鬍婷介紹,代替考試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的一項罪名,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定考試的,可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代理考試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兩方行為人。該項罪名的增加,對打擊公務員考試、高考、駕考等國家考試中的作弊行為提供了法律支撐。這也能很好的震懾國家考試中的作弊行為。

考試作弊是一種擾亂社會秩序,踐踏社會公平正義的違法行為。替考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誠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組織考試作弊和代替考試入刑,也體現了我國對這種破壞誠信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將有利於淨化考試環境,維護考試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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