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首例替考案判了! 考生“槍手”均獲刑

玉溪首例替考案判了! 考生“槍手”均獲刑

報名參加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卻不憑自己的努力通過考試,而是找來“槍手”替考。近日,紅塔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代替考試案件,考生本人、“槍手”、中間介紹人等5人均被判刑。據悉,這是代替考試行為入刑後,玉溪審判的首例代替考試罪案件。

玉溪首例替考案判了! 考生“枪手”均获刑

事件回放:駕照考試找“槍手”

經依法偵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謝某找到白某能到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紅塔區北城考場,使用呂某偉的身份證代替呂某偉考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理論考試,並以94分的成績順利通過考試。事後,呂某偉在拿到駕駛證後給謝某800元錢及一條玉溪煙,謝某從中拿了500元給白某能。

2018年3月28日,謝某再次找白某能到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紅塔區北城考場,使用李某平的身份證代替李某平考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理論考試,結果白某能在進入考場時被考場工作人員發現。

2018年5月7日,謝某又找了納某龍到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峨山考場,使用李某平的身份證代替李某平考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理論考試,並以94分的成績順利通過考試,幫助李某平取得駕駛證。事後,李某平拿了2500元錢給謝某,謝某從中拿了1000元錢給納某龍。

玉溪首例替考案判了! 考生“枪手”均获刑

法院判決:構成代替考試罪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白某能、納某龍分別代替被告人呂某偉、李某平參加法律規定考試,被告人謝某先後為呂某偉、李某平尋找替考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5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代替考試罪。鑑於5位被告人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對被告人謝某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被告人白某能、李某平分別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對被告人呂某偉、納某龍分別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同時,追繳被告人謝某違法所得2300元及玉溪煙一條,被告人納某龍違法所得1000元。

4月16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向李某平下達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李某平以實施欺騙手段取得小型汽車駕駛證系違法行為,決定給予撤銷李某平“C1”類機動車駕駛證,且3年內不得申請駕駛證。同時,呂某偉的駕駛證也被撤銷,也是3年內不得申請駕駛證。“我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識淡薄,以前不知道找人替考這個事是違法行為,現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也感到很後悔。”面對現在的懲罰,李某平懊悔地說。

玉溪首例替考案判了! 考生“枪手”均获刑

法官提醒:誠信對待考試 切莫心懷僥倖

記者從紅塔區法院瞭解到,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代替考試罪”等罪名,代替考試違法行為由此正式入刑。依據該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該案承辦法官提醒廣大考生:代人考試是作弊,若參加的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則觸犯了刑法。《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即依照法律的明文規定所組織的考試,如高考、公務員考試、研究生考試、駕駛證考試、司法考試、註冊會計師考試等均在此範圍內。代替考試罪屬於對向性共同犯罪,刑法懲罰的是替考人和應考人雙方,為特定應考人尋找替考人,也成立本罪共犯。替考行為入刑後,處罰力度加大,後果嚴重。廣大考生在參加考試時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心理,應誠信考試,這樣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對社會負責。

玉溪日報記者:黃思敏

審核:楊雪

~ ~ ~ ~ ~ ~ ~ ~ ~ ~~

長按二維碼掃描關注"玉溪發佈"

玉溪首例替考案判了! 考生“枪手”均获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