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公司的福利性质的年休假,是否需要三倍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年休假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是法律规定的职工必须休的最低年休假标准,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的年休假标准往往比上述国家标准高,高出部分往往是企业内部的福利年休假。

如果是法定带薪年休假未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进行补偿,那么对于福利年休假,如果劳动者未休的,用人单位是否要向劳动者进行折现补偿呢?

未休公司的福利性质的年休假,是否需要三倍补偿?

王某2001年8月13日进入上海一家医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大花自2008年起每年将享受15天年休假,其中10天是法定年休假,5天是公司福利性质的年休假。2008年王某休了9天法定年休假,2009年法定年休假未休。2009年4月单位单方解除了大花,由于王某2008年有1天、2009年有2天法定带薪年休假未休,因此,医药公司向王某支付了三天未休年休假的折薪4000元。

王某认为自己福利年休假未休,要求医药公司支付未休福利年休假补偿。

王某认为,医药公司规定的年休假标准高于国家的法定年休假标准,所有的年休假只要未休的均应当进行三倍补偿。

医药公司认为,王某的法定年休假未休的,公司已经给予了折现补偿,超过法定年休假标准的公司年休假按照公司规定已经作废,无需现金折算。

公司福利性质的年休假是否需要三倍补偿,

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定执行。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王某的主张,王某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日期间应享有带薪年休假18天,鉴于王某2008年度已经享受带薪年休假9天,故王某该期间带薪年休假还有9天未休。根据王某的工资标准,医药公司应支付王某2008年度、2009年度未休9天带薪年休假折薪12000.96元,故公司还应支付该期间9天未休年休假折薪差额8000.96元。

公司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均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王某工龄已满10年,故其法定年休假应为10天。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定执行。根据王某签收的《员工手册》,原告另享有5天的公司年休假;对逾期未休的法定年休假依法予以折薪,对超过法定标准的年假予以作废。

因公司年休假系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故其是否可以折薪由医药公司自行决定,医药公司的上述规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008年王某已休假9天,尚余1天法定年休假,2009年可以折算2天法定年休假,故医药公司只需支付上述3天法定年休假折薪,因医药公司已经支付王某4000元年休假工资,故对王某要求医药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折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四、无忧评析

对于超过法定标准的年休假未休的,是否能够折现补偿,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执行,既然都是年休假,就应当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补偿。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法定带薪年休假未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偿,但对未休的超过法定标准的公司福利性质的年休假,用人单位有权进行处理,是否能够折现补偿、如何折现补偿用人单位可以

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规定,也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有约定和规定的从约定和规定,如果没有任何约定和规定的,则不能获取折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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