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被人贩子弄残疾以后扔到大街上乞讨,抓住人贩子后可以揍他一顿吗?

用户95747381030


这个别说揍了,就是打残也是罪有应得的。


曾经看到一个故事,非常细思极恐的。有一对夫妻去泰国玩,出了机场之后,打了一辆车。妻子在车上,然后司机跟男的说后备箱的行李好像没装好,让他下去装一下。等男的一下车,司机加油门就跑掉了,并且把车门都锁上了,男的追也没追上。后来男的报警了,但是同样是找了一年都没找到。


后来男的在去泰国一个偏远的地方寻找的时候,当地有个收养所,收养了一个断手断脚,眼瞎耳聋的人。这个男的看到这个人的时候,哭了。因为这个人就是他的妻子,他的妻子比较特别,脸上有两颗对应的痣,属于比较好找的。结果男的痛哭流涕,女的仿佛知道自己被找到了,也全身都颤抖。


这个事情据说是真实的。可见这是多么可怕的。有很多人贩子把孩子贩卖了,他们的目的或许是赚钱。但是孩子被卖给了买家,那买家的意图就不知道了。有的人家可能就是想要个孩子,而有的却不是。有这样的一个组织,专门把买到的孩子打断手脚,或者弄成聋哑人,让他们在大城市乞讨,而且会把她们的容貌毁了,这样的人其实是非常可恶的。


所以抓住了这样的人贩子,虽然不能把他们怎么样。但是我觉得可以把他们打残,大不了医药费我出。大家觉得呢?


老王侦查记


看你这个问题问的,如果你发现了残害自己孩子的凶手人贩子而做到无动于衷,那你真就不是人了,而是“神”了。

在这种情况下,愤怒是人的一种本能反应。只要不把人贩子打伤打残,法律还是站在你一边的。出口恶气,发泄一下,也是人之常情。所谓法律也不外乎人情,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从你的描述来看,这个人贩子不用你动手,法律也会给他一个痛快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造成被拐卖的儿童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28第二款规定,拐卖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儿童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们在大街上有时看到乞讨的残疾儿童,或者肢体残缺,或者上下肢被折磨得变形、萎缩,完全够得上严重残疾的标准。所以数罪并罚,人贩子完全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打一顿出出气就行了,不要为他把自己搭进去,把美好的人生用来补偿你的孩子,让他生活得好一点!


打虎拍蝇


这个很明显是题主没有阐述清楚,根本就不可能是抓住人贩子后揍他一顿,明明是那个人贩子企图反抗和逃跑时,孩子家长即为保护孩子,又为了抓住人贩子,使之不会再危害别的孩子,奋不顾身与之搏斗,甚至在搏斗中可能还失手杀了他,还有可能误打断了他的大腿,也有可能他逃跑或搏斗的过程中无意砍断了脚筋,总之这些都是人贩子进行反抗和逃跑过程中造成的。

虽然这些属于假设案例,但现实中还真就可能发生过,我们看下网络上的一则故事:

看到这样的情节,真的感到非常痛心,但更痛心的是那个父亲呀,任何父亲都受不了自己的孩子被人故意弄残,然后当成赚钱工具去街上乞讨,这位父亲的做法完全合乎现实情理,可法律是公平的,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生命,即使人贩子该死也应该由法律去判他死刑,而不是泄私愤将其杀害。



有人可能不能理解法律这样的判定,但如果仔细想一想就会懂得法律这样判的意义了,我们从下面几点去想一下:

第一,法律不允许动私刑、泄私愤,是因为这样最有可能导致的结果是一个好人可能因为一个本就该死的人而触犯法律,也可能因好人报复不成反而受到对方的伤害,所以主张的是尽快报警处理,让违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人在愤怒的情况下可能会判断错误,假如上面的案例中是那个被杀者从人贩子手中救了那个女孩,但因为没有赚钱养家的能力,不得不一起上街乞讨呐?虽然几率很小,但如果就是真的呐,岂不是恩将仇报了吗?

第三,孩子已经残疾,未来生活肯定需要照顾,他可能作为孩子唯一的亲人,未来只能靠他去帮扶生活,可他却因为一时愤怒杀了人贩子,自己也因此被判了刑,这样孩子的未来生活没人照顾岂不更加困苦,不为自己想,也应为孩子想一下呀,因为还要用自己的后半生去给孩子换回一些幸福呀!

总之在对付人贩子的过程中,一定做到首先保护自己不受伤害,更不能因为一个坏人葬送自己的一生,也可能是家人和孩子的一生,要懂得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过失伤人?要计划好“抓捕”人贩子的过程,不要因此触犯了法律,做到一切都在与人贩子搏斗和抓捕的过程中合法的进行,切记切记!

大家如有其它见解,请于下方回复交流。可加我关注了解更多奇趣新闻,记得点赞哟!


遇我得福


如果是我的孩子遭此厄运,当我亲手抓住人贩子以后,肯定会在盛怒之下把他往死里打,打得半死不活以后再交给警察。

相信很多朋友和我一样,经常在新闻媒体上看到缺胳膊断腿儿的残疾儿童在街上乞讨。在现实生活中我也经常在医院门口或者街道路口看到过很多形容惨烈、浑身脏污的儿童在努力乞讨,真的非常可怜。


令人感到怒火中烧的是,这些孩子并不是先天残疾,也不是遭遇意外,而是被人贩子拐走以后给人为弄残的。这些丧尽天良的人贩子,不择手段地将拐来儿童搞得缺胳膊断腿的,就是为了让他们以惨不忍睹的样子博取人们同情,好让他们施舍钱财。当然,这些钱财最后都入了人贩子的腰包,留给这些儿童的只有残羹剩饭。

因此,当我看到这些孩子时,基于同情我很想给他们一些钱,但一想到就算给了最后也会落入人贩子的腰包,我就不想再给。每每遇上这些孩子我就在想,如果我的孩子也是其中一员,我必定会心里痛得撕心裂肺,恨不得把造成这一局面的人贩子给撕得粉碎。

试问,对于这种灭绝人性的恶贯满盈之徒,难道不是人人得而诛之吗?难道不是人人都误杀之而后快吗?就算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也不愿意为这些畜生提供保护吧!所以,抓住这些人贩子后只要打不死,就往死里打,只要人还是活着的,警察也不会追究责任,到时候直接被认定为人民群众扭送过程中他自己给摔的。

当然,这些人贩子构成“拐骗儿童罪”、“故意伤害罪”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应当三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

不过说实话,这等畜生就算杀了也不会解我心头之恨!


冰焰


人心都是肉长得,孩子被打残废有良知的人看了都难受,心态,何况是你的亲生骨肉,是可忍孰不可忍,父母对孩子的爱是天生的。自己平时都舍不得打,怎么可能看的过眼,这种愤怒是本能的,充斥大脑,打一顿是肯定的。

也是合理的,就算是法律也会有法外情的,对于这种残忍的人贩子谁都痛恨,但是要理性一点,不能直接就把人打残或者打死了,这种人做恶天会谴责,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打一顿解解恶气,对于这种天人共怒法律也会严厉的打击,判刑,自作孽不可活。

你要相信因果,做恶的人都不会有什么好果子吃,国情法律是这样,只能照办,不然打残打死人了,自己也要负责。这种人不值得,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凡事得之淡然失之坦然


大实话:如果是我,这些丧尽天良的人贩子只要打不死,就往死里打。

相信大家都看过不少的新闻报道,大街上一些手脚畸形残废的孩子根本就不是因为天生的,或者因为出了什么事故才导致的残疾,而是一些人贩子故意把他们能残废,然后显得可怜来扔到街上去要钱的,这种行为真的可以说是丧尽天良。

我相信,任何一个人如果遇到自己的孩子受了这等罪,并且还抓住了人贩子,打一顿那是必须的,能不把人贩子打死可以说就已经是很冷静了。

当然,从法律上来说打人肯定是不对的,但是,我们必须清楚,不对的事不代表就不能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比如说,我现在打了你,然后把你打受伤了,去医院检查要花钱,对你精神赔偿要花钱,甚至说把你伤的太严重了,需要我坐牢,这些就是惩罚措施。但是,我现在告诉你,所有的惩罚措施我都能接受,并且也愿意接受,我就是要打你。那么,这就是可以的。

同样,对于打人贩子这件事来说,我们就可以这么理解。打人对吗?不对!我们要打人贩子吗?要。这就是很简单的一个成本问题。只要这个成本我们担得起,那么就可以做。当然,如果说打了然贩子就要判死刑,那这时候成本显然就太高了,那肯定是不能打的嘛。但是,现实情况是,只要没打死,那就绝对不会判死刑。

所以,在找到孩子的情况下,显然人贩子已经不再有太多的价值了,这时候他们也就没有了所谓的认错态度良好的机会了,那肯定也是要重判的。

而有的人说不能打,主要就是他把打人贩子的后果想的太严重了,因为牵涉到法律的时候很多人就会莫名地感觉很严重,但是,现实是有的惩罚后果其实我们是可以承受的。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如果是我抓住了人贩子,不好意思,把ta先揍得鼻青脸肿再抓去公安局,这些人丧尽天良,不得好死。每个小孩子都是爸妈的小宝贝,被拐去弄残,真是不知道这些畜生是怎么干得出来的,为了钱什么都干的出,也不谢谢自己,如果自己的孩子被拐去弄残乞讨是什么感觉,真是造孽!在小时候,往往会看到一些残疾的小孩子去乞讨,以前感觉他们好可怜都会把自己身上的零钱给他们,可是现在想想真是细思极恐,也为之动容,他们还是个孩子啊!还有那些拐卖妇女的,真是该死,想到以前一部电影《盲山》,心痛,身为一个女子,可以感受到那种恐惧无助,看到这个问答,真的心痛,最后,人贩子该死,打一顿送去警察局,接下来就让法律惩罚他们吧!





曰故娘


你会被判刑的,以前就有一个太原的人贩子拐卖一个四川女孩,打断双腿,让其在大街上乞讨,女孩父亲找孩子多年,找到后,看自己的孩子这个样子,拿出劈竹子的刀,一刀劈死了拐卖女儿的男子,该父被叛死缓。


北冰洋179521932


谢谢提问:

遇到成年人强迫残疾儿童沿街乞讨时,不需要继续查问其是不是人贩子。先报当地公安把人抓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

先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安刑警没赶到前,沿街群众有权正当防卫看押犯罪嫌疑人预防逃跑。当犯罪嫌疑人逃跑时,你懂得怎样做。

我就不说了。



黄金时代当家


建议先打碎四条腿,然后用木锉锉光了它的皮,放到浓盐水里先腌两个小时。然后钉在烧烤架上,从四条腿开始,慢慢烤熟了!不要忘了撒些胡椒粉,辣椒面、嫩肉粉之类的佐料。快死的时候。就把流浪狗唤来,慢慢撕碎它吃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