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出事故 保險賠不賠?

近日,安源區法院審理一起司機酒駕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

2018年5月,李某駕駛其所有的小型客車闖紅燈通過文昌路與濱河西路交叉路口時,與從金螺峰方向原告張某駕駛小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張某受傷、兩車受損、護欄和交通信號燈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被告李某駕車逃離現場。經交警認定,原告張某不負事故責任,被告李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張某出院後,將李某及為其所有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保險公司提出被告李某駕車後逃離現場,故在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抗辯意見並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及《投保人聲明》作為證據證明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告知免賠事項的義務。被告李某質證後亦認可《投保人聲明》上簽字是其本人所籤。故安源區法院採納被告保險公司關於超出交強險部分不予理賠的抗辯意見。

安源法院遂判決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理賠範圍內對原告張某的損失進行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李某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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