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借貸平台以收取服務費等形式變相收取高利貸行爲的認定

最高院:借貸平臺以收取服務費等形式變相收取高利貸行為的認定

前言:

現如今借貸平臺多樣化,民間借貸平臺變相為高利貸充當保護傘。對民間借貸,法律規定了最高利率,但部分借貸平臺名為財富管理公司,通過收取高額的服務費,變相收取高利貸,十分隱蔽,法院對高利貸的實質無法有效認定!

如何規範民間借貸平臺將成為重中之重。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0日,被告郭銀鵬通過中介向原告鄭雷雨借款,鄭雷雨與郭銀鵬因此簽訂一份《借款協議》,協議約定,郭銀鵬向鄭雷雨借款118952,02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5 日止,分24期還款,每期固定償還本息5637.33元,每月15日為還款日。

《借款協議》第三條約定,鄭雷雨代替郭銀鵬向中介方支付諮詢費22981.69元,審核費 1947.6元剩餘借款付至郭銀鵬賬戶。

第六條約定,郭銀鵬逾期還款,應向鄭雷雨支付罰息和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按照當月應還本息的10%計算,不低於100 元;罰息每日按當月直至借款期結束的應還本息的0.05%收取。如果郭銀鵬嚴重違反還款義務(逾期達到I5天及以上),鄭雷雨有權提前終止協議。

同日,郭銀鵬與案外人中介一方簽訂一份《信用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中介公司為郭銀鵬及供借款信息諮詢、出具審核意見、推薦出借人等服務,郭銀鵬應向中介公司支付諮詢費22981.69元,審核費1947.6元。

同一天,郭銀鵬還籤具了《委託扣款授權書》 和《還款事項提醒函》。之後,鄭雷雨在按照《借款協議》約定扣除上述案外人收取的款項後,於2014年1月24日將剩餘借款80000元轉賬至郭銀鵬的銀行賬戶。

借款之後,郭銀鵬自2014年2月起至2014年7月,每月償還借款本息5637.33元。此後,郭銀鵬停止還款。鄭雷雨經催討未果,遂於2015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院:借貸平臺以收取服務費等形式變相收取高利貸行為的認定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於民間借貸糾紛。被告郭銀鵬與原告鄭雷雨簽訂《借款協議》, 向鄭雷雨借款 118952 02元。鄭雷雨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交付借款的義務,郭銀鵬應當依約還款。 但郭銀鵬僅按約定償還4期借款,至今尚欠借款91965.5元。

郭銀鵬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現鄭雷雨訴求解除《借款協議》,並要求郭銀鵬償還剩餘借款91965.5元, 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借款協議》應自鄭雷雨起訴之日即2015年 12月15日起解除。關於鄭雷雨主張的利息、逾期違約金及罰息,因雙方約定的該三項合計超過法定最高標準,本院依法將該三項合併調整為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鄭雷雨訴求超過部分,依法應予以駁回。

遂判決如下:

一、 原告鄭雷雨與被告郭銀鵬簽訂的《借款協議》自2015年12月15日起解除;

二、 被告郭銀鵬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鄭雷雨借款人民幣 91965.5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年利 率24%計算計付);

三、 駁回原告鄭雷雨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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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分析(筆者感悟)

民間借貸古已有之,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民間對資本的需求與日俱增,較低的存款利率與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形成鮮明對比,促使民間資本湧向借貸這一投資行為。

民間借貸常以金字塔形式出現,最底層的債權人數最多利率最低,層層借貸,利率逐層遞增,最終資金多進入實體經濟,而當實體經濟下滑時甚至遭遇經濟危機時,實際創造的經濟利潤不足以維繫高利貸的高息抽血,資金鍊斷裂後金字塔隨即崩塌,之前借貸的繁榮景象便不復存在。如此民間借貸的發展場景,可謂其興也勃,其亡也忽,令人哀哉。

資本以追逐利潤為導向,利潤越大,資本敢於承受的風險就越大。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呈現出井噴式增長,涉案標的額觸目驚心,民間借貸職業化現象不再鮮見。追根溯源,借貸的日益蓬勃取決於高利的刺激、誘惑。以月息2%為例,債權人通過放貸可獲得年24%的回報比,不到五年即可實現本金翻一番的收益,其投資收益比相當誘人。當借貸投資行為比實體經濟能夠創造更大的利潤時,必然吸引資本湧向民間借貸,這將對實體經濟造成嚴重的抽血效應,對金融的穩定性造成巨大威脅,同時也是我國法規禁止高利貸的立法初衷。因此,高利貸短期內可以為少數人帶來財富的快速增長,但是無法成為多數人帶來長期穩定的經濟來源。

高利貸屬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高利貸常常通過偽裝來逃避法官的眼睛。

在審判工作中,筆者發現賭場的借貸利息甚至高達日10%,民間資金週轉月息高達5%亦是常有現象,債權人往往未在借條中寫明利息,或者將利息直接納入本金計算,又或者以利滾利、多重違約金等形式收取高額利息。

最高院:借貸平臺以收取服務費等形式變相收取高利貸行為的認定

本案中,被告通過民間借貸平臺即某信息諮詢公司、資產投資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向債權人鄭某借款118952.02元,而借貸平臺收取所謂諮詢費2981.69元,審核費1947.6元,合計24929.29元, 郭某實際到手的本金僅餘9萬多元。

筆者懷疑債權人鄭某與借貸平臺是利益共同體,鄭某與借貸平臺存在某種合作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通過借貸平臺收取相關居間費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達到高利放貸的目的,逃避法律的審查。以上猜測如成立,被告借貸當日支出的利息至高,遑論之後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成本,被告的借貸成本令人咂舌。囿於當前審判模式,以上事實應由被告完成舉證責任,故法院對以上猜測未能通過職權進一步調查取證,對以上事實真相未進一步進行確認

現如今借貸平臺多樣化,民間借貸平臺變相為高利貸充當保護傘。對民間借貸,法律規定了最高利率,但部分借貸平臺名為財富管理公司,通過收取高額的服務費,變相收取高利貸,十分隱蔽,法院對高利貸的實質無法有效認定。

如何規範民間借貸平臺將成為重中之重。老百姓在進行資本借貸時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飲鴆止渴,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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