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是怎麼認定的?

盤古天地117


根據我國《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從上面我們可以得出強姦罪的幾個重要認定關鍵字:

1,強姦罪的受害者對象限定為“婦女”,除了女人外,其他性別與生物不構成強姦罪的受害主體,比如:男人,牲口等其他動物等等。

2,違反婦女的意志。也就是說必須在婦女同意的情況才能發生性行為,否則就屬於強姦,但下列2種情況有例外。

一,婚內強姦。由於夫妻雙方索取“性需求”的權利,結婚後,就默認了任何這一權利,婚內強姦雖然在學術上有爭議,不過在現實中的司法實踐中,並不任何婚內強姦的行為。

二,與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我國刑法規定,與未滿14週歲未成年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不管對方是否願意,均以強姦罪論處。屬於強姦的從重處罰。

3,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不過強姦的行為本身就是暴力行為。


所以根據上面的“關鍵字”,我們可以認定,只要滿足那3要素,就構成強姦罪。

一般來說,醉酒等不是脫罪的認定。所以一般電視上什麼醉酒後,然後酒後發性等等,只要人家告你,你就是強姦。

而一般酒吧“撿屍”的行為,人家如果報警,你就是強姦,各位(3年以上有期徒刑),思量下吧。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是女方不願意發生性關係,自己強行闖入的,目前沒聽說男的被強姦的。其實應該是在一些敏感場合,只要女方沒有智力問題,可以默認允許不限於發生性關係。比如男的邀請你去他的房間,並且孤男寡女,男方邀請你去開房要是你不願意被逼的你會在大廳尋求幫助的。比如男方約你去嗨,去喝花酒,並且帶你去開房時,你表現正常,只要不醉到不能獨立行走。其實你本應該有這方面的風險允許你才去參加一些特殊的環境。假入別人是要你去他的住處要通關文碟,你也要保持證據,那樣即使你願意發生關係他也會有風險。因為初衷和暗示並沒有發生關係的約見。那些敏感場所就有性暗示,既然已經有暗示你也是個正常人,你還去,就默認為你也所期待的所謂強姦,如果我是法官,宣佈你自願發生關係。


越讀者


使用暴力或者脅迫等手段,違背婦女意志,使婦女在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對於十四歲以下,不論是否同意,均認定為強姦。對於十四歲(含)以上婦女,採插入既遂,對於十四歲以下幼女採接觸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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