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於歡反抗侮母案」,正當防衛無罪何其之難

自從崑山龍哥案出來之後,“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爭議進入高潮。民眾談論的焦點是:你要捅死我,我撿了刀子反抗,理應無罪。但司法界律師們也有觀點:防衛過當,屬故意傷害。翻看了一下各種各類的關於“防衛、傷害、致死”的案件後,總覺得想按照“正當防衛無罪”的判,幾率實在有點低。

僅僅是兩個月前,熱議過的於歡案有了最高院的討論稿。可能“於歡案件”熱度過了之後,大家已經淡忘了,這件案子其實也是防衛是否過當的。

【案例出處為中國法院網公告】

再看“於歡反抗侮母案”,正當防衛無罪何其之難

先重新囉嗦一次“於歡案”的案情吧:

簡單地說,就是於歡的母親欠了鉅款,還不起,被追債的人追到公司裡討債,追債的人當著兒子的面以惡劣手段侮辱其母親,在警察已經到場的期間,還挑釁脅迫於歡,於是於歡拿刀子捅了追債的人,其中一個死了。

二審判決書的裁判理由:

1、於歡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2、其防衛行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3、鑑於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且被害方有以惡劣手段侮辱於歡之母的嚴重過錯等情節,對於歡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4、原判認定於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

此案一審被判無期,上訴後二審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罪名是“故意傷害罪”只是減輕刑罰而已

這就等於告訴,無論壞人對你做出任何事情,你都沒有權利剝奪壞人的生命。“故意傷害罪”這條法律本意出發點肯定是好的。弄死了人那就按照“故意傷害罪”,刑法的起點是十年至無期,後面之所以上訴改判,主要是認定了有“防衛”性質。

認定了防衛卻依然要被判刑,主要是追債的只是出言恐嚇和打罵,沒有動刀子,而於歡拿刀子亂捅雖然保護了自己,但也實際傷害了他人致死,那麼防衛就過當了。

那麼對比“崑山龍哥案”,電瓶車師傅被實質性侵害,被紋身哥拿刀又砍又劈的,按照下面這條規定,似乎又是屬於“特殊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問了一些律師朋友,他們提供的防衛描述是這樣的。

按現在的法律條文,想完成一個正當防衛的動作很難,難到什麼程度:

1,當壞人拿刀對著你時,你不能反擊,因為傷害尚未開始

2,當壞人的刀插入你的身體後,你仍然不能反擊,因為傷害自動停止

3,當壞人的刀從你體內拔出後,你還是不能反擊,因為傷害已經實施完畢

違反以上任意一條都屬於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的。

匪爺聽完,冷靜地思考了一下,總結出以下的一些應對別人拿刀子對著我時,我該怎麼做:對比雙方的可能經濟能力。

1、如果對方比我有錢,我不打算反抗,被捅死了可以民事索賠,好歹給妻兒留點錢。

2、如果對方是乞丐類型,一看就是亡命之徒,我會先用錢來打發,好歹用錢換回一條命,還有東山再起的機會。

3、如果上述情況都無從估計,最後才會無奈奮起一搏,博什麼?博一搏讓刀子捅到身體裡面(儘量避開要害)然後不讓刀子拔出來。躺醫院一年半載,總好過死或者蹲大牢。

所以,現在就開始練習怎麼樣避開要害,讓刀子捅進身體裡又拔不出來吧。不然,當你面對罪惡的時候,你就會措手不及的。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捅進來吧,別拔走啊兄弟。

以後老實人都要紋身,紋這款才能趨吉避凶

再看“於歡反抗侮母案”,正當防衛無罪何其之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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