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註冊公司怎樣撰寫公司章程?裡面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1.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名稱是公司區別於其他公司和市場主體的標誌,是法人的名稱。公司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都必須有住所。載明公司的名稱和住所,是標識公司、確認其權利義務歸屬的依據。

2.公司經營範圍。這是指公司從事的行業、經營的項目的種類。在法律上又稱為公司的行為能力。經營範圍要依法經過登記,有些還需要依法經過審批。載明公司經營範圍是明確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的界限,便於政府監督管理,也便於經營管理人員執行。

3.公司註冊資本。註冊資本是指以貨幣表示的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的總和。公司章程中應載明公司的註冊資本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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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自然人股東應載明姓名,法人股東應載明名稱。這樣是為了表明哪些是本公司投資者。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問。出資方式是指出資的種類,不論股東是以貨幣、實物還是無形財產作為出資,都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出資額是指各類出資的價值金額,應當以貨幣表示。出資時間是指股東出資的年月日,在股東分期繳付出資的情況下,股東應當將各期出資的時間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6.公司的主要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主要機構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等。這些機構要依法設置。具體的產生辦法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同時,這些機構的職權、議事程序和規則,也應依法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具體規定。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也就是公司對外發生法律關係時,由法律規定代表其做出法人意思表示的人。法定代表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按照本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規定並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公司經理。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公司章程是約束公司行為及規範公司股東相互關係的重要文件。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以會議形式決定公司重大事項。除了本條以列舉方式規定章程應載明事項外,股東會會議還可以規定其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一般認為,法定的章程載明事項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由股東會會議另行決定記載的事項是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公司章程按照法律規定的事項記載完成以後,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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