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丨行贿近百万元,广西某拍卖公司老总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获刑

被告人国某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并在单位行贿中作为广西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人员,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近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国某涉嫌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广西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宣判丨行贿近百万元,广西某拍卖公司老总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获刑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单位行贿事实

2015年起至2017年间,为争取承揽陆川县国有建设地出让的拍卖业务,国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副总经理蒋某、曹某以广西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原陆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詹某(另案处理)暗示给予回扣,使得该公司顺利承揽陆川县2017年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其中3宗地块使用权出让的拍卖业务。

2018年1月23日,国某与蒋某、曹某一起分装出84万元,由蒋某送给詹某委托人詹某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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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行贿事实

2011年春节期间和2012年初,被告人国某为所在公司取得河池市城区5宗国有建设用地的承揽业务,以及顺利承揽了百色市龙景区4宗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拍卖业务,以个人名义先后向河池市、百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均已另案处理)行贿共计13万元。

法院认为

宣判丨行贿近百万元,广西某拍卖公司老总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获刑

被告单位广西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被告人国某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并在单位行贿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案后,国某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在宣判前主动预付处罚金50万元,可认定为其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法庭宣判

一、被告单位广西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预交50万元。

二、被告人国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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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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