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況可以明確確定爲農村集體成員,參與分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如何確定?


問:我是一名村民委員會主任。隨著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市的建設發展,農村被徵地、拆遷的現象時有發生。在分配徵地補償、拆遷補償時,如何確定農村集體成員資格,如外出經商或務工人員、出嫁女、入贅婿、學習或服義務兵人員、服刑人員等究竟能否參與分配,往往成為一道難題。請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到底應當如何確定? 方芳

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和依法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標準,結合考慮農村集體土地對其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來認定。一般原則是以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並依法登記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取得農村集組織成員資格的形式要件;以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要件。以下幾種情況可以確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1、出生時,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因為婚姻、收養以及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遷人等原因,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了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2、因死亡或者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設區的市非農業戶口、非設區的市的城鎮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被註銷或者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3、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常住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人,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4、因學習、服義務兵或初級士官兵役等原因註銷、遷出常住戶口的人,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5、除基於前述的出生等三種情況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以外,自登記常住戶口時起,未在戶口所在地生產、生活或者不以承包經營該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應當認定其不具有成員資格。6、如果婚姻關係發生在持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之間的,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持農業戶口一方具有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7、“農嫁農”人員成員資格,如果已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即使常住戶口尚未遷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也應當認定其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從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時起,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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