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建築業增值稅抵扣的特殊規定。
問題:購進貨物(不包括“三產”)、勞務、服務既用於簡易計稅項目,又用於一般計稅項目,進項稅額怎麼來處理呢?首先來看看政策規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 第二十九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主要把握三點
能不能劃分
銷售收入比例
清算概念
案例
某建築企業2017年11、12月發生辦公用電,分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每份發票的不含稅價20萬,稅額3.4萬。該企業有A、B兩個項目,A項目是一般計稅項目,B項目是簡易計稅項目,11月A項目收入200萬,B項目收入1000萬,12月份A項目收入100萬,B項目收入100萬,進項稅額怎麼處理。(收入均為不含稅收入)
(1)11月份,A項目200萬,B項目100萬 不得抵扣進項=20*17%*100/(100+200)=1.13萬
支付電費20萬,取得發票:
借:管理費用 2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萬
貸:銀行存款 23.4萬
收到工程款 :
借:銀行存款 325萬
貸:工程結算-A項目 200萬
-B項目 1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0*11%=22萬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100*3%=3萬
作進項額轉出: 借:管理費用 1.13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額轉出) 1.13萬
(2)12月份,A項目收入100萬,B項目收入100萬 不得抵扣進項=20*17%*100/(100+100)=1.7萬
支付電費20萬取得發票:
借:管理費用 2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萬
貸:銀行存款 23.4萬
收到工程款 :
借:銀行存款 214萬
貸:工程結算-A項目 100萬
-B項目 1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0*11%=11萬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100*3%=3萬
作進項額轉出: 借:管理費用 1.7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額轉出) 1.7萬
(3)年底清算
總共無法劃分的進項: 40*17%=6.8萬
一般計稅項目收入是300萬,簡易計稅目總收入是200萬
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6.8*200/(200+300)=2.72萬
已作進項轉出:1.13+1.7=2.83
多作了進項稅額轉出,要作調整:2.83-2.72=0.11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0.11萬
貸:管理費用 0.11萬
申報處理:填在"其它扣稅憑證的“其它”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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