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物园大象丢了?这个谣言的发布者事儿大了…… 瓜尔佳 今天](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10月10日下午,一张像模像样的“警情通报”图在网上广为传播。
“通报”称,北京海淀区动物园象馆管理员发现园区丢失一头2吨重的成年雄象,并且“贴心”提示:大象肉质柴,不好吃,希望涉事人员悬崖勒马……
什么?动物园里的大象也能丢?大家都惊了!
16:13,北京动物园官方微博核实:“大象丢失”为虚假消息,北京动物园大象馆所有大象均正常展出,目前园方正查找传谣源头。
16:23,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动物园把大象数了一遍,都在……
此时,担心大象安危的网友们终于也放下心来,评论区一个比一个皮——
有为大象规划路线的:
有重点放在大象肉质上的:
还有各种角度清奇的:
不少网友还在评论区@相声演员孙越,看来孙越养大象这个梗已经传遍全国了……
40分钟后,平安北京转载辟谣信息,同时正告那位炮制“警情通报”的人:敦促造谣者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只能说,这位朋友,你摊上事儿啦!
皮一下很开心吧?开心完了就去自首吧!
大象:我们好着呢!
来源|中国新闻网(ID:cns201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虚假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几天,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就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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