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員工在試用期內患病,單位不可棄之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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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病,单位不可弃之不管!

案情簡介

郭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期滿通過公司組織的技能考核合格才能轉正。可郭某上班剛1個月,便被查出患病,需住院治療半個月。

出院後,由於公司未為他辦理基本醫療保險,他要求公司承擔本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遭到拒絕,理由是公司沒有為試用期員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的義務。

同時公司還表示,他尚未轉正便因患病影響正常上班,公司不僅不發放他住院期間的工資,還要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

公司的做法對嗎?

解答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員工也應辦理醫療保險。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個階段,並不能因為“試用”而否認雙方已經存在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有為包括試用期員工在內的所有員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的義務。因此,公司應承擔未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的員工醫療待遇損失。

另一方面,試用期員工也享有醫療期。雖然郭某在試用期內,但這並不能排除他享有醫療期的權利,公司在他醫療期並未超過3個月的情況下,不能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更不能因他沒有上班而停發工資,而應該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23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轉自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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