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是這樣規定的,你確定都懂嗎?

國考筆試已經結束了半個多月了,研究生考試也在前兩天剛剛結束,小夥伴們一定在焦急的等待公佈成績,小編先預祝大家都能取得好成績。不管結果如何,大家的下一步計劃應該就是找工作了,找工作就免不了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大部分用人單位都會有試用期,那麼在等待成績出來之前,小編就先給大家普及一下試用期期間的一些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是這樣規定的,你確定都懂嗎?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試用期有長有短,最長試用期是6個月,試用期不得超過長度,更不能重複約定試用期,一些用人單位就會趁大家不是很懂法的情況,在試用期上動歪腦筋,以致一些剛步入社會找工作的人試用期被延長,侵犯了他們的合法利益。那麼勞動者如果面對如此情況,應當敢於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是這樣規定的,你確定都懂嗎?

一、試用期超過法定長度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如果勞動合同為兩年,試用期為三個月,並且勞動者已經將三個月試用期履行完畢,那麼勞動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就所超過的一個月試用期按轉正後的工資標準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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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長試用期後,以不合格為由解聘的情況。之前由四川省勞動廳的勞動仲裁向原勞動部辦公廳請示《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請示內容就是如果超過法定試用期,企業以不合格為由可否解除勞動合同。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這份《請示》的覆函中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在法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以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超過法定試用期後,勞動者屬於轉正,就不可以再延長試用期,更不可以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三、因崗位調動,被二次試用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同一勞動者不論是調崗、續簽合同、晉升、降職等,只要是在同一單位內進行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四、試用期工資情況。《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以上就是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在試用期間比較常見的問題。希望廣大勞動者能夠合法保護自身應有的權利,也預祝廣大考生可以取得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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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送上一個紅帽子白鬍子的老頭,聖誕節快樂,小夥伴們快許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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