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期限
試用期是企業和勞動者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的期限由雙方共同約定,但是不能超過法定最長期限。試用期的長短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緊密相關的。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既然是約定的,那麼約定就可能發生變更。因此,在試用期屆滿前,試用期是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延長或者縮短的。只是,試用期延長的,延長後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前述法定最高上限。企業如果需要延長試用期的,一定要經得員工同意,最好的方式是通過書面形式,讓員工簽字予以認可。
二、試用期的待遇
待遇一般分為兩個部分,工資和福利。試用期的工資由企業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不能低於企業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能低於企業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至於福利的話,由於用工已經開始,勞動者與企業已經構成了勞動關係,那麼在社會保險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上面應當和正是員工一樣,不應有所歧視。
三、試用期的約定限制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有三類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企業應當予以注意。
一是期限不滿3個月的勞動合同,二是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同時,對於試用期的約定,不能說只約定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無法成立的。如果簽訂了這樣的試用期協議,那麼在司法實務中會將該試用期協議認定為勞動合同。此外,對於同一企業和勞動者來說,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便勞動者辭職後又入職該公司,也不能再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約定違法法律規定,輕則要向勞動者補足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重則可能會收到勞動行政部門的喝茶請帖,要求責令改正。
四、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向來都是雙向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者同樣可以解除。
對於勞動者來說,在試用期內可以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便可。勞動合同的解除有時候會伴隨著一些爭議問題的出現。比如說企業出資對員工進行培訓,員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如果說想要員工支付違約金或者培訓費用,那就做不到了。不過企業如果出資招用員工,員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如果想要該員工賠償出資費用的,這個倒是可以支持。所以這提醒企業,試用期內還是別安排出資培訓了,等員工安穩了再說。
對於企業來說,在試用期內就不可以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了。只有在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6項情形和第40條2種情形時,企業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8種情形明確約定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證明員工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是專門適用試用期的規定。而我們要適用這一條,就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有合法清晰的錄用條件,這是我們在入職一章中所闡述的;二是具有有效的試用期評估考核;三是企業必須在試用期屆滿前做出解除決定,否則,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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