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甘南州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甘南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甘南州財政局關於印發《甘南州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印發《甘南州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印發《甘南州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州政府各部門、單位,省駐甘南各單位,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甘南州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經州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南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甘南州財政局

2018年10月19日

甘南州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等

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

通知

為保障全州國家機關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根據《公務員法》《工傷保險條例》、《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我州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範圍,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州行政區域內的公務員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照《辦法》規定,參加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

二、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參保登記時,須提供用人單位《工作人員花名冊》、《工資表》。若單位工作人員發生變化,應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人員變更手續。

三、州、縣市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工傷保險事務。

四、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後,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支付標準等按《公務員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五、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按照一類行業,以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為基數,用人單位按0.2%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六、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執行。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足額撥付,在社會保險費科目中列支。工傷保險費由各縣市稅務部門徵繳,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七、工傷保險業務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撥付。

八、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州區域內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轄區內工作人員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進行工傷情況調査、取證、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待遇支付等工作。

九、用人單位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傷亡事件,必須在24小時內向所轄州、縣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送“職工工傷事故快報”,由縣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向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轉報。事故快報應當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形式報送,特殊情況下可以電話、微信報送,但應在3日內補發電子郵件或傳真,作為工傷認定的重要依據。職工工傷事故快報表可以登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或者甘南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下載。

十、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發生事故傷害和傷亡事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州縣市人社部門接報後,應第一時間派兩名以上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若遇重大工亡事故時,州局將派員前往進一步調查核實,防止假工傷事件的發生。

十一、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人員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有職工失蹤、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等待職能部門意見結果等特殊情況時,不能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延長時限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限不得超過90日。

十二、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支付。

十三、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規定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十四、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限且無法定理由的;

(三)沒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十六、甘南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主要負責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的確認,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鑑定。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業務科室,負責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受理,組織鑑定,結論送達等日常工作。

十七、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在工傷認定的基礎上,依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鑑定。

十八、參保工作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原則上在州內醫院治療。確因病情嚴重,急需到異地進行治療的必須徵得當地醫院和當地人社部門的同意,並持轉院證明方可到上一級醫院救治。

十九、參保工作人員到異地住院治療,應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住院治療。

二十、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用人單位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其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支付參保後新發生的費用。

二十二、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按照本通知參加工傷保險後,工作人員病故或因公經民政部門認定為烈士、因公犧牲的,仍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支付。屬於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一次性撫卹金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重複享受。

二十三、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傷人員按照組織決定或經批准,在機關單位之間或與其他單位交流調動的,不享受《工傷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當按規定辦理工傷保險變更、接續等手續,由接收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十四、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十五、本通知實施前的工傷(公傷)人員,其原享受的工傷待遇不變,相關待遇按照工傷(公傷)發生時的政策規定由原渠道保障。

二十六、參保單位要嚴格按政策做好本單位(系統)參保登記工作,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嚴格按本通知規定,認真履行工傷或公傷的申報責任,為本單位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及時做好工傷申報、待遇申領等工作,維護好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十七、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

附件:

1、甘肅省職工工傷事故快報;

2、工傷認定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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