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詐騙罪 對被告人朱某提起公訴

2018年9月4日,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詐騙罪對被告人朱某提起公訴。

經審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間,被告人朱某虛構工地負責人等身份,以幫人介紹工作、讓工地人員到店內消費等為由騙取被害人信任後,採用借用等名義詐騙作案36起,共騙得各類電動車、現金等物,總計價值人民幣32920元。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 对被告人朱某提起公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 对被告人朱某提起公诉

法條鏈接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 对被告人朱某提起公诉

張家港檢察發佈

文字|楊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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