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的承包地要不要交「承包費」?

農民的承包地要不要交“承包費”?

在調研中遇到有基層同志詢問,農民承包集體的土地為什麼不交承包費,在此就這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首先,什麼是承包權?承包權是個錯誤或至少容易引起誤導的說法。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實際上就是在實現自己的集體成員權,或者說實現自己集體成員股權。

那麼,農民的承包地是不是體現承包權?不是,我們現在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來源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改革初期土地剛剛分田到戶的時候,承包地的叫法是“責任田”。當時的農村經濟基本只有農業,而且農業生產力水平低,勞動生產率低,要求每個集體成員都要投入到農業生產勞動。於是就把集體土地按照人口或勞力平均分配到各個集體成員農戶,由各家負責一塊集體土地的生產,所生產的產品經過提取農業稅和完成集體積累(包括公積金、公益金、村提留等)後,剩下部分就成為這個農戶家庭作為集體成員所獲得的集體資產份額收益。因此,村集體與成員農戶之間的承包關係是一種委託關係(不包括集體四荒地的承包,集體四荒地承包關係是租賃關係)。簡單說,集體將生產任務和所需的生產資料(土地)按照農戶經營能力發包給農戶,這個生產資料的份額恰好等於農戶擁有的集體成員股權份額(因為兩者都是按照人口或勞動力數量分配的),農戶通過經營承包地(責任田)的形式完成自己承擔的集體生產任務份額,產出的成果一部分作為集體公共收入,一部分作為自家獲得的集體成員股權收益。

這樣就好理解了,農民承包經營集體的土地不需要交給集體承包費,因為這塊承包地本身就是作為集體生產任務分配給他的,既是集體成員責任體現,也是農民集體成員股權的實物化。沒有說企業員工承擔工作任務還需要向企業交“任務費”的,更沒有說股東需要為自己的企業股權向企業交費的。所謂村提留、公益金等等費用,是全部集體資產經營收入在集體成員分配前已經預先分割出來的,不是農民獲得收入後另外繳納的費用。包產到戶初期有句話,叫“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這句話準確描述了聯產承包責任制下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收入分配的順序。

在明確了承包地是農民集體成員股權的實物體現後,也就可以想象,當農業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集體土地的農業生產經營不再需要全部集體成員農民參與,甚至只要極少數人就可以完成的時候,承包地作為集體分配生產任務體現的“責任田”職能就不再需要了,只剩下農戶集體成員股權的職能,成為集體資產股權收益分配份額的依據。那麼,只要農民願意,這個股權完全可以脫離它的土地實物的形式,而抽象化為一個記賬數字。同樣,這塊土地在解除了作為農民股權體現的功能角色後,也可以和其他農戶承包的集體土地歸併在一起,成為單純的土地生產資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