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承包地要不要交“承包费”?

农民的承包地要不要交“承包费”?

在调研中遇到有基层同志询问,农民承包集体的土地为什么不交承包费,在此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什么是承包权?承包权是个错误或至少容易引起误导的说法。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实际上就是在实现自己的集体成员权,或者说实现自己集体成员股权。

那么,农民的承包地是不是体现承包权?不是,我们现在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来源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改革初期土地刚刚分田到户的时候,承包地的叫法是“责任田”。当时的农村经济基本只有农业,而且农业生产力水平低,劳动生产率低,要求每个集体成员都要投入到农业生产劳动。于是就把集体土地按照人口或劳力平均分配到各个集体成员农户,由各家负责一块集体土地的生产,所生产的产品经过提取农业税和完成集体积累(包括公积金、公益金、村提留等)后,剩下部分就成为这个农户家庭作为集体成员所获得的集体资产份额收益。因此,村集体与成员农户之间的承包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不包括集体四荒地的承包,集体四荒地承包关系是租赁关系)。简单说,集体将生产任务和所需的生产资料(土地)按照农户经营能力发包给农户,这个生产资料的份额恰好等于农户拥有的集体成员股权份额(因为两者都是按照人口或劳动力数量分配的),农户通过经营承包地(责任田)的形式完成自己承担的集体生产任务份额,产出的成果一部分作为集体公共收入,一部分作为自家获得的集体成员股权收益。

这样就好理解了,农民承包经营集体的土地不需要交给集体承包费,因为这块承包地本身就是作为集体生产任务分配给他的,既是集体成员责任体现,也是农民集体成员股权的实物化。没有说企业员工承担工作任务还需要向企业交“任务费”的,更没有说股东需要为自己的企业股权向企业交费的。所谓村提留、公益金等等费用,是全部集体资产经营收入在集体成员分配前已经预先分割出来的,不是农民获得收入后另外缴纳的费用。包产到户初期有句话,叫“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句话准确描述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入分配的顺序。

在明确了承包地是农民集体成员股权的实物体现后,也就可以想象,当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集体土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不再需要全部集体成员农民参与,甚至只要极少数人就可以完成的时候,承包地作为集体分配生产任务体现的“责任田”职能就不再需要了,只剩下农户集体成员股权的职能,成为集体资产股权收益分配份额的依据。那么,只要农民愿意,这个股权完全可以脱离它的土地实物的形式,而抽象化为一个记账数字。同样,这块土地在解除了作为农民股权体现的功能角色后,也可以和其他农户承包的集体土地归并在一起,成为单纯的土地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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