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吶!涉嫌刑事犯罪被警察抓走,要怎麼辦!

天呐!涉嫌刑事犯罪被警察抓走,要怎么办!

天呐!涉嫌刑事犯罪被警察抓走,要怎么办!
天呐!涉嫌刑事犯罪被警察抓走,要怎么办!

不管是日常生活還是新聞之中

難免會出現有人因涉嫌刑事案件

被公安機關帶走的情況

作為親人、朋友,或是吃瓜群眾

我們都難免焦慮

被帶走了會怎樣?要面臨什麼?

彆著急,就讓薌檢君來為你一一解答!

01

問:被公安抓走後,是否就沒人知道某某某因何事被抓了?

答:不會。

點擊空白處查看答案解析及相關法條(可以下拉哦)

解析:

除了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24小時內家屬會接到書面或電話通知,告知某某某因涉嫌何罪已經被刑事拘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02

問:刑事案件立案後“私了”能銷案嗎?

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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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立案後,雙方“私了”就民事賠償部分而言是有效的,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無效的,撤銷案件只能由偵查機關作出決定。但對於以後的法院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雖然不能銷案,但能減輕刑罰,法定刑三年以下的能爭取緩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03

問:立案後能花錢銷案,是真的嗎?

答:當然是假的。

此類案件不具備撤銷的條件,辦案系統一經錄入立案,撤銷案件不可能通過找關係就能夠成功,與其如此“病急亂投醫”,不如配合調查,爭取從寬處理。

舉一個真實案例2012年9月,北京市大興區李豐因涉嫌詐騙罪被網上追逃,其四處找關係妄圖“撤銷追逃”。幾經輾轉,李豐的妻子劉某經人介紹認識了顧士立。顧士立謊稱自己是領導秘書,能夠幫助撤銷網上追逃,可以把案子撤掉,騙取劉某近14萬元。2013年7月3日,李豐被警方抓獲,7月26日被取保候審。次日,劉某給顧士立打電話問及辦理情況,對方稱“你老公即將被釋放”。此時劉某才意識到被騙並報警。2014年6月,顧士立因涉嫌詐騙罪被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04

問:被刑事拘留後會被無期限不明不白被關很久嗎?

答:當然不會。

一般的案件在拘留後14天內,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37天內就能知道是否被逮捕,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05

問:被逮捕後是不是就不能取保出來了?

答:符合條件就能取保出來。

逮捕後,檢察院會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類似輕傷害案件及非暴力的侵財案件等,經犯罪嫌疑人家屬等積極賠償被害人獲得被害人諒解,社會矛盾化解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06

問: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沒有被羈押,是否就案件終結,可以自由了?

答:案件沒有處理結果,不能放飛自我。

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並非是案件已經終結,在此期間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六十九條及七十五條的規定,未接到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通知就必須配合司法機關,否則可能再次被拘留。現實中很多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後誤以為案件已經處理完畢,私自離開居住地,換掉手機號碼,被上網追逃,被抓後才如夢初醒,原本只需判處緩刑最後被判處實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五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07

問:案件的處理什麼時候才算真正完結?

答:依法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或者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法院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刑罰執行完畢後,這起案件才算真正地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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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碰到刑事案件算是攤上大事兒了,不免會手忙腳亂,有時“病急亂投醫”甚至會被騙,薌檢君希望通過上述問答的方式能夠讓大家避免陷入刑事案件的常見誤區。

當然,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才是正確選擇!

文案:陳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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