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拒還銀行貸款 法院強制扣劃工資促執結

近日,萍鄉市湘東區法院下達扣留執行裁定書,依法裁定扣留被執行人王某在其單位每月工資收入直至扣足282267.5元。

2016年7月某銀行與王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起訴至法院,後經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應償還原告借款本息共計282267.5元。判決生效後,王某分文未履行,某銀行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階段,法院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王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王某立即履行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置若罔聞,拒絕履行,後經法院調查發現王某系某單位的公職人員。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王某作為一名公職人員,每月有固定工資,但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於是法院遂決定作出扣留被執行人工資款執行裁定書。為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必需費用,酌定每月保留1000元工資,剩餘每月工資扣劃至扣滿282267.5元,將扣留工資款抵償欠申請執行人的借款及利息。

“公職人員”借貸不還不僅會損害自身信用,還會影響單位公信力,影響整個幹部隊伍形象。而 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因此,不僅是為了自身信譽還是從大局出發,公職人員更應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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