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縣四舉措提高幹部選任工作質量

 一是嚴把選拔標準。調整幹部時,始終堅持標準,嚴格程序,遵照《條例》要求,根據職務的不同要求,科學制定選任條件,堅持正確用人導向,突出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注重政治標準;突出以績取人,注重群眾公認;突出公平公正,注重任人唯賢。同時,打破論資排輩的用人傳統,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群眾信得過的幹部選拔到相應的領導崗位上,從而優化了幹部隊伍結構,調動了幹部的工作積極性,增強了幹事創業內動力和創造性。二

是嚴格考察甄別。嚴格執行“資格條件、職數配備、有關事項、舉報反映、幹部檔案、廉政鑑定”“六必核”制度,堅持對有“硬傷”的幹部一律排除在外,對群眾舉報反映問題沒有查清的、疑點沒有排除的,一律不予提拔任用。同時,嚴格落實幹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確保幹部選任的每一個環節、每一道程序都符合規定要求,經得起組織、群眾和工作實踐的檢驗。三是堅持民主決策。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堅持做到“四個不上會”,即沒有經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的不上會,縣委常委人數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不上會,對部門和群眾反映幹部問題沒查清的不上會,應徵求而未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不上會。同時,邀請縣人大、政協主要領導列席常委會議,對票決過程進行監督,每位常委充分發表意見,保證幹部任免陽光操作、公開透明。四是嚴守選任紀律。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十不準”紀律要求,始終把幹部任職預審報備制度作為預防違規選人用人問題的有效手段,對擬提拔和交流重用的幹部,任用前一律實行任職公示和任前談話,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和杜絕了違規選人用人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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