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愤!昆明市卫校1名女生遭3名女同学持钢管追打坠楼

气愤!昆明市卫校1名女生遭3名女同学持钢管追打坠楼

毕业在即

3年的校园生活即将画上句号

可让王琦(化名)没想到是

因为和同学之间的小矛盾

被3名女同学持小钢管追到了宿舍

4人在宿舍内发生厮打

面对威胁,王琦爬上宿舍窗户

不料却坠楼受伤

导致胸腰部椎体骨折

……

10月22日下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气愤!昆明市卫校1名女生遭3名女同学持钢管追打坠楼

庭审现场。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陆煜

2016年5月12日午饭后,昆明市卫生学校杨林校区学生王琦与同学潘丽(化名)、严芸(化名)、王瑶(化名)因琐事发生口角,3人在宿舍中与王琦发生厮打,王琦随后爬上洗漱台打开窗户,坐在窗户边,不慎坠楼受伤。

2016年6月,嵩明县公安局对严芸、王瑶、潘丽均做出行政处罚,严芸处以行政拘留14日,罚款500元,王瑶、潘丽处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2017年8月,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严芸、王瑶、潘丽无罪。随后,王琦将3名同学以及学校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严芸、王瑶、潘丽、昆明市卫生学校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37万余元。嵩明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琦的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为25万余元,严芸负担损失的30%;王瑶、潘丽各负担损失的20%;昆明市卫生学校负担损失的10%;王琦自行负担损失的20%。

宣判后,原告王琦及被告王瑶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交锋

受伤学生的律师:

王琦坠楼是同学在宿舍对她殴打所致

“王琦爬上窗台是本能的自我保护行为。”法庭上,王琦的代理律师认为,王琦不应该承担责任。王琦的受伤与严芸、王瑶、潘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王琦坠楼是严芸、王瑶、潘丽等人在宿舍对她进行殴打所致,王琦被严芸等三人围在宿舍内殴打,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因此想爬上窗户引起对面宿舍的同学及老师注意,继而寻求帮助,在严芸的言语刺激中,不慎坠楼受伤。因此,是王瑶等人实施侵权行为在先,王琦坠楼在后,王瑶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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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陆煜

此外,王琦的代理律师还认为,本案中,学校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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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陆煜

参与斗殴的同学:

王瑶在主观上不具有主观伤害的故意

王瑶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王瑶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严芸与王琦发生争执厮打后,王瑶确实参与了斗殴,但斗殴行为并没有导致王琦受伤的结果。因此,他们认为王瑶的侵权行为与王琦的最后受伤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在纠纷过程中,王瑶因为王琦把头伸出窗户,还主动上前关闭过窗户,可以看出,王瑶在主观上不具有主观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侵权行为。

校方:

对承担10%的赔偿责任没有意见

校方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同学之间发生矛盾以后,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由争吵到打斗,继而引发争执,最后导致学生坠楼。当时正值毕业班学生离校,当天校内比较混乱,且事发前毫无预兆,事发后学校及时主动采取了措施应对。校方认为,一审判决校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此他们没有意见,学校会改进学校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希望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审判决

受害学生没有过错 不承担责任

经过公开庭审,合议庭进行了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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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严芸与王琦在楼道内发生争执经同学劝解后,王琦已回到自己的宿舍,之后系严芸、王瑶、潘丽共同相约持小钢管进入王琦所在宿舍再次引发争执和厮打,故双方纠纷的再次发生并非由王琦引起,王琦没有过错。其次,王琦陈述其靠近并坐上窗台是为了向楼下的老师求助,法院认为该陈述具有合理性,王琦靠近并坐上窗台的行为并无过错;根据事发时现场的情况,法院认为王琦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王琦上诉认为不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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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陆煜

法院认为,王瑶与严芸、潘丽共同持挂衣服的小钢管进入王琦所在宿舍,其本人亦对王琦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相对于王琦损害后果的最终产生,严芸、王瑶、潘丽之前的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贯性,空间上具有同一性,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故王瑶应当对王琦的损失与严芸、潘丽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昆明市卫生学校未尽到充分的管理责任,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确认昆明市卫生学校应当就王琦损失的10%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据此,昆明市中院二审判决,由王瑶、严芸、潘丽连带赔偿上诉人王琦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由昆明市卫生学校赔偿王琦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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