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爲校外培訓機構定「門檻」!禁用民宅、禁聘在職教師、禁超學校進度……

盐城为校外培训机构定“门槛”!禁用民宅、禁聘在职教师、禁超学校进度……

前天

鹽城市教育局公佈的

第一批校外培訓機構白名單

盐城为校外培训机构定“门槛”!禁用民宅、禁聘在职教师、禁超学校进度……

引起了市民

特別是家長們的廣泛關注

盐城为校外培训机构定“门槛”!禁用民宅、禁聘在职教师、禁超学校进度……

那麼

這份白名單的發佈依據是什麼

在鹽城設置校外培訓機構

到底應該遵循怎樣的標準呢?

10月23日

市教育局發佈了

《鹽城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盐城为校外培训机构定“门槛”!禁用民宅、禁聘在职教师、禁超学校进度……

在辦學場所、教學點的選擇上

場所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工業建築、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隱患的場所。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兒童(培訓對象不滿14週歲)用房不得超過3層。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租借公辦學校場地辦學。租賃場地的,須簽訂租賃合同,且租賃期或使用期不少於3年。

舉辦冠名為“中心”的校外培訓機構校舍建築總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80%;舉辦冠名為“學校”的校外培訓機構,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1500平方米。

在辦學經費、風險準備金上

冠名為“學校”的校外培訓機構開辦資金應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冠名為“中心”的校外培訓機構開辦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增設的教學點開辦資金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

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學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並建立風險準備金,具體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在辦學內容上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髮展規律開展超綱教學、提前教學等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等名義提前教授小學內容。

在專職負責人及管理人員上

校外培訓機構的負責人(校長)應具有教師資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經歷,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年齡在70週歲以下。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

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不少於2人的專職管理人員。

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教育或培訓管理工作經歷。

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作為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人員。

在專兼職教師的要求上

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與辦學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其中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3人且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3。

校外培訓機構教師必須持有與教學內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或相關專業技能資格證。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類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教師資格。

校外培訓機構應將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號在其網站及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在校外培訓機構任教。

校外培訓機構的外籍教師應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工作類居留證件及相關外教資質。

在許可職責及管理上

僅以未成年人託管照看服務為主的託管機構(晚託班、放心班等),不屬於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語文、數學、外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活動。

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

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學科類培訓班名稱應本著簡潔、直觀、準確、規範的原則命名,如“小學三年級數學培訓班”“初中二年級語文培訓班”。未通過備案審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訓。

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校外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於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向下滑動查看原文)

鹽城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廳〔2018〕8號)、《江蘇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和管理辦法(修訂)》(蘇教規〔2017〕6號)和《江蘇省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蘇教規〔2018〕4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我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提出如下標準:

一、性質

1. 本設置標準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不具備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文化教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含民辦幼兒園)。開展3週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教育服務的機構、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的機構等,不適用本標準。

二、名稱

2. 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名稱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校外培訓機構名稱的行政區劃、行業表述應當與機構辦學所在地、類別等相符合,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3.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名稱一般表述為:XX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自修、專修、自學、輔導、補習等)學校或中心。

4. 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一般表述為:XX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自修、專修、自學、輔導、補習等)學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簡稱。

三、辦學場所、教學點

5. 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必須適合辦學,應當具有安全性、獨立性和相對穩定性,能夠滿足教學需要,並取得房屋質量合格證明、消防合格證明。

6. 場所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工業建築、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隱患的場所。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兒童(培訓對象不滿14週歲)用房不得超過3層。有食堂的校外培訓機構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堂工作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7.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租借公辦學校場地辦學。租賃場地的,須簽訂租賃合同,且租賃期或使用期不少於3年。

8. 辦學場所應當設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安裝監控、配備安全防衛器材,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9. 舉辦冠名為“中心”的校外培訓機構校舍建築總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80%;舉辦冠名為“學校”的校外培訓機構,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1500平方米。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同一處。

10. 校外培訓機構的註冊地必須和教學場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須和機構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11. 校外培訓機構應在審批機關批准的辦學地點開展辦學活動。辦學條件等符合規定要求、財務狀況良好、誠信守法、管理規範、聲譽較好的校外培訓機構,可根據需要申請設立教學點。新設立的教學點,其建築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相關標準按照本意見的5、6、7、8條要求設置。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教學點,均須經過批准;跨縣域設立教學點的,需到教學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

四、辦學經費、風險準備金

12. 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教育培訓機構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13. 冠名為“學校”的校外培訓機構開辦資金應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冠名為“中心”的校外培訓機構開辦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增設的教學點開辦資金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

14.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根據相關非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

15. 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出資者承諾的期限內繳納註冊資金。

16. 允許舉辦者以自有辦學場所的房產、教學儀器設備和土地使用權等與辦學有關的財物作為辦學出資,但所佔比例不得超過開辦資金最低額度的40%,同時需要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進行評估,並提供相關的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

17. 屬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資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18. 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出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的書面文件,國有資產來源及出資比例應符合審批和登記部門規定。

19. 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學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並建立風險準備金,具體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辦學內容

20.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堅持教育的公益性,明確辦學內容、目標、方式、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訓教材或講義,制定相應的教學大綱和培訓計劃。原則上應使用正規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21.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髮展規律開展超綱教學、提前教學等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等名義提前教授小學內容。

22. 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校外培訓機構。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和參加迷信、宗教、賭博等活動。

23. 從事在線教育和提供在線教育課程,國家有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

六、章程制度

24.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內容包含:名稱、性質(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內容、辦學形式、辦學宗旨、規模、辦學層次、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地址、開辦資金、資產來源及性質、出資方式及時間、決策機構(包括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管理機制、監事機制、終止辦學事由及處理原則、章程修改程序、黨組織建設等。

七、專職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25. 校外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長或負責人(校長)擔任。

26. 校外培訓機構的負責人(校長)應具有教師資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經歷,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年齡在70週歲以下。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應當未曾擔任近3年因違法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的企業、單位等法定代表人。

27. 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不少於2人的專職管理人員。

28. 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教育或培訓管理工作經歷。

29. 財務管理人員應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30. 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知識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31. 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作為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人員。

八、專兼職教師

32. 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與辦學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其中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3人且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3。

33. 校外培訓機構教師必須持有與教學內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或相關專業技能資格證。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類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教師資格。

34. 校外培訓機構應將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號在其網站及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35. 未取得相應教師資格的學科類教師應儘快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經過教師資格考試未能取得教師資格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繼續聘用其從事學科類培訓工作。

36.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專職教師、職員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

37. 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在校外培訓機構任教。

38. 校外培訓機構的外籍教師應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工作類居留證件及相關外教資質。

九、黨組織建設

39.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成立黨組織後,應及時向屬地教育部門提供黨組織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身份證複印件、教職工黨員名單。

40. 暫不符合黨組織設置規定的校外培訓機構,條件成熟時須及時建立黨組織。

十、許可職責及管理

41.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文化教育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審批。未經教育部門批准,任何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諮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

42. 面向成年人開展培訓,或者實施面向中小學生的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服務的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可以直接向企業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不得開展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文化教育活動,且其名稱中不能使用“教育”“學校”字樣。僅以未成年人託管照看服務為主的託管機構(晚託班、放心班等),不屬於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語文、數學、外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活動。

43.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學科類培訓備案審核。對各校外培訓機構所辦培訓班的名稱、培訓內容、招生對象、進度安排、上課時間等進行備案審核並向社會公佈;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學科類培訓班名稱應本著簡潔、直觀、準確、規範的原則命名,如“小學三年級數學培訓班”“初中二年級語文培訓班”。未通過備案審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訓。

44.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校外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於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45.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6.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站上公佈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並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各地可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並列入黑名單。

47. 市開發區區域範圍內校外培訓機構的許可由市開發區社事局負責。

48. 城南新區區域範圍內校外培訓機構由城南新區社事局負責初審,鹽都區教育局複核後作出許可決定。

本設置標準未規定事項,依據相關法律規範和政策辦理。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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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家長看到了沒

在為孩子選擇校外培訓機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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