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沙县一父亲身患重病,女儿却弃之不顾……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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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沙县一父亲身患重病,女儿却弃之不顾……终获刑!

10月23日,沙县法院审结一起遗弃案,被告人刘某梅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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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案件的主人公叫刘某梅,是刘某明的独女。

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梅与其前夫薛某清离婚后,与父亲刘某明、儿子薛某昊共同生活在沙县青州镇青湖路,由刘某梅照顾重病的父亲和年幼的儿子。

2015年8月,因厌烦对老父亲的照顾,加之精神压力大,刘某梅不顾父亲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离家出走自谋营生并失去联系。临走前老父亲曾从床上爬到门外乞求刘某梅留下,但于事无补。

后在邻居的告知下,儿子薛某昊被其祖父母接回照顾,刘某明则无人照顾,靠好友郑某帮衬度日, 2015年10月22日于家中死亡。

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刘某梅才得知父亲已经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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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上刘某梅后悔不已

案件审理

三明沙县一父亲身患重病,女儿却弃之不顾……终获刑!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梅对被害人刘某明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将患病、生活无法自理的被害人刘某明遗弃家中,致使被害人无人照料,后死于家中,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梅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梅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以案释法

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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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庭教育

三明沙县一父亲身患重病,女儿却弃之不顾……终获刑!

承办法官:吴鸿强

羔羊有跪乳之恩,乌鸦晓反哺之义,作为人又怎能不知孝悌之意,不赡养父母呢?作为血浓于水的人,却在家人最需要帮助和照顾的时候一走了之,出走三年与家中断绝来往,音讯全无,三年后还是从公安民警口中得知的父亲去世的消息,想想父亲的养育之恩和孩子口中的每一声妈妈,内心是否愧疚?生活本是苦涩的,但是因为有家有爱,生活又变得甘甜,人生不如意十有八九,面对问题应该是与家人互相扶持而不是靠逃避来解决,更不该明知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知法犯法。

希望经过此次教训之后刘某梅可以认真反省,已经愧对父亲失去了做一个好女儿的机会,别再失去成为一个好妈妈的良机,不要再辜负孩子的爱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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