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了怎麼還是會拿不到錢?

“法官,我的案子到法院已經那麼久了,怎麼還拿不到錢?”

“什麼意思啊?找不到人?我也幾年沒見到他了,你們不是有高科技嘛,用執行指揮中心給我定位啊!”

“財產線索?我怎麼知道他有什麼財產,這不是你們法院去查證的事嗎?”

“沒有財產?怎麼可能?他一家人出入坐豪車、住著高樓大廈怎麼會沒有錢?”

“人,人不去找;財產,財產不去查,你們法院每天都在做什麼?”

很多當事人想當然地以為,官司打贏了,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可以順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錢。而當法院已經窮盡手段反覆查找,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無法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時,執行法官心裡也倍感無奈, 而當事人就認為這就是法院工作不力。

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想法

是因為大家對兩個概念不太瞭解:

什麼是執行難?

什麼又是執行不能?

官司打赢了怎么还是会拿不到钱?

打個簡單的比喻

“執行難”就是“有錢不還”

“執行不能”就是“真的沒錢”

覺得難以理解?

先看這樣一個案例

2011年,黃某在高息的誘惑下,經朋友介紹將錢借給廖某,後廖某做生意失敗,黃某本金利息都未收回,黃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廖某應償還黃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30萬元。判決生效後,廖某未履行還款義務,黃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

官司打赢了怎么还是会拿不到钱?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多次利用司法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廖某名下銀行存款、證券、工商、國土、房產等信息進行查詢,未發現廖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只在車管所查詢到廖某名下有一輛小轎車,但是車輛不知去向,申請人黃某也未能提供相關線索,只能對車輛做查封登記。期間執行法官多次去往廖某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調查,並未查找到廖某下落。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將被執行人廖某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對其限制高消費。執行法官窮盡一切手段,確定廖某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官對黃某說明情況,黃某表示知曉並理解,同意案件終本執行。執法法官告知黃某,已裁定終本執行的案件,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可依法恢復執行。2018年,被執行人廖某主動聯繫執行法官,原來廖某一直在鄰國做生意,因其是失信人,回國被限出入境,在執行法官的耐心釋法下,廖某終於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趕緊聯繫國內家屬與申請人黃某達成和解協議並付清欠款,歷時7年的執行“骨頭案”得以執結。

官司打赢了怎么还是会拿不到钱?
官司打赢了怎么还是会拿不到钱?

本案中,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能力,但因被執行人故意轉移、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開展,這就是“執行難”。

官司打赢了怎么还是会拿不到钱?
官司打赢了怎么还是会拿不到钱?

再來看另一則案例

宋某駕駛兩輪摩托與正在過馬路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由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後李某將宋某訴至法院,經審理後判令由宋某賠償黃某醫療費等費用共計3萬元。由於宋某沒有履行賠償義務,李某向法院申請了執行。

官司打赢了怎么还是会拿不到钱?

儘管李某贏得了官司,但執行法官通過對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等各方面的調查後,發現被執行人宋某已沒可供執行的財產。隨後,執行法官到宋某所在村委會了解情況,經村幹部證實,宋某確實屬於村中的困難戶,經濟比較困難。但是,法律面前並無情面可言,執行法官按照法律程序聯繫了宋某。宋某依約來到了執行局,聽取其闡述家庭情況後,執行法官沉默了。兒子去世,兒媳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六十多歲的宋某夫妻,帶著一個還在上小學的孫女和一個三歲的孫子,在農村住著破瓦房,家裡雖養有兩頭豬,但早已入不敷出,而用於謀生的摩托車在事故中已經報廢,對這個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宋某很是配合法院執行工作,願意將自養的兩頭豬賣錢償還欠款,但對於3萬元的欠款這不過是杯水車薪。執行法官此時意識到這個案件並不是執行難,而是真正的執行不能。作為被執行人宋某應當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賠償義務,但現實是其本人生活困難根本無力支付。另一方面,申請人李某因為這次的交通事故致右腿骨折,常年拄拐行動不便,無法勞動。鑑於此,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官依法終結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考慮到李某生活困難,而案件執行不能,執行法官依法為李某申請了1萬元的司法救助金。

官司打赢了怎么还是会拿不到钱?

法院的執行是一種事後救濟措施,案件能否執行到位一方面取決於法院的執行力度,另一方面主要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經濟狀況。上述案例中,經執行,被執行人資產遠不足以清償債務,這,就屬於“執行不能”

隨著法治建設的逐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承諾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防城區法院為基本解決“執行難”,不斷加大執行制度改革,推進包括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與銀行徵信系統互聯互通等措施,加強與公安、房產、工商等部門的聯動,依法窮盡一切強制措施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但還是有一些案件無法執行到位,這是客觀的法律現象,它們只是法律邏輯上的“執行不能”,絕非“法律白條”!正確認識、區分執行難和執行不能,才能防止有限的執行資源無限制、無謂地消耗。法院才能更加合理配置執行資源,最大程度的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 / 張 德

審核 / 石 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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