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看这篇就够了!(附业务全流程)

近两年来汽车金融市场一路高歌,汽车融资租赁大受欢迎,既然汽车融资租赁这么火咱可没有理由不了解啊。自2004年,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560号文件出台,标志着汽车融资租赁得以合法准入啦!

伴随着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我国汽车金融也开始逐步起步和增长,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相关的汽车金融产品与服务陆续涌现,汽车金融逐渐成为汽车产业链中最具价值和活力的一环。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规模虽然快速增长,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明显。

据相关统计表明,2015年,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汽车消费金融的渗透率平均在70%以上,其中英国、美国、德国汽车金融渗透率更分别高达90%、86%、75%。根据罗兰贝格与建元资本《2017中国汽车金融报告》,2014-2016年中国汽车消费金融渗透率分别为20%、35%、38.6%。其中,2016年汽车金融公司、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的渗透率分别为23.2%、12.7%和2.7%。在2017年9月22-23日的“第三届中国汽车互联网+创新大典”大会的“产品与商业的创新力峰会”上,易鑫集团COO姜东表示,我国目前融资租赁仅占2%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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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全球主要地区新车汽车金融渗透率(中国2014-2016)

目前我国汽车零售金融服务以汽车消费贷款为主体,约占85%的市场规模,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规模较小,约占15%的份额。汽车金融行业,近几年吸引了众多机构,包括银行(消费信贷和信用卡分期付款)、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企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参与。截止2015年底,国内65%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由商业银行提供,汽车金融公司31%,融资租赁公司占7%的市场份额。

什么是汽车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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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具体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议约定,一般租赁物所有权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

汽车融资租赁则是汽车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也成融资租赁和汽车行业的新风口,整车厂、经销商集团以及专业的租赁公司纷纷布局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截止2015年底,汽车融资租赁占整个汽车金融行业的比重仅为7%,未来随着汽车金融渗透率的提高,方式更灵活,利润更高的融资租赁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汽车融资租赁,也可以称之为以租代购,最早出现在美国。与传统的金融贷款购车不同的是,以租代购是把汽车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顾客以长期租赁的方式获得车辆的使用权,之后逐月支付租金。待租赁期满后,顾客可以选择按照车辆残值购买该车辆。顾客租车期间,汽车的所有权归汽车金融公司,等租期满了,汽车的所有权归顾客。融资租赁的优势在于可以使原本不具备购车能力的潜在客户,转换成为真实的消费者。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通俗来说,是一种新型的大额分期购车方式。

汽车融资租赁与传统信贷方式比较

目前国内汽车金融的主导产品为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主要为消费贷,银监会对新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比例均做了严格的限制,新车不低于20%,二手车不低于50%。同时,融资租赁还具有“三高”“三低”的优势。

三高:1、运作高效:审批快、流程短;2、付款方式高度灵活;3、高融资额。

三低:1、门槛低,对申请者资质要求宽松;2、首付低;3、综合成本低,消费者只需承担所租车辆的折旧费及手续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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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竞争格局

面对融资租赁在业务增长及利润上的贡献,汽车行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迅速,不同类型的企业纷纷进场组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国内市场主要有以下5个类型:商业银行系、专业租赁公司、整车厂系、经销商系、第三方经营租赁系。每个类型的租赁公司都有各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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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进入汽车市场的模式

目前中国汽车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但未来的发展潜力巨大,总体来说长租仍然是目前市场的主流,但是短租业务的发展速度更快。目前租车市场吸引了众多的参与者,但市场高度分散,未来将会提高集中度。同时,汽车租赁是一个

重资产、低利润的行业,业务的成功开展取决于众多因素,目前中国市场需求尚未完全释放,企业发展面临瓶颈。近年来,随着P2P租车、网约车、共享车、分时租赁等新模式的兴起,传统的租车模式受到了较大的挑战,整个租车行业面临着变革与调整。

中国租车市场高度分散,前五大汽车租赁公司占市场份额仅为14%,与国际上其他成熟的市场相比差距巨大,随着租车行业的发展,集中度将会显著提高。

中国租车市场参与者包括国内私人汽车租赁公司、国际汽车租赁公司以及汽车OEM厂商,约有1万余家汽车租赁公司,绝大多数为经营性租赁公司,但平均车队规模仅为50辆,企业规模小,大多为本地企业。目前的领先企业在资金实力、牌照资源、管理成本和营销手段上比小型的本地化企业有明显优势,预计随着行业整合,将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目前这些领先企业更专注于短租领域,如:神州、一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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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报告大厅 2017年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排名前十)

而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金融业务,主要的对象是选择制造厂商、经销商、终端客户和其他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除了从筛选客户角度出发,选取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资产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偿债能力强、信誉好的优质客户,还需要考虑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与融物一体的特点,抓住租赁物、风险控制和租赁物管理这三个核心因素。

(一)制造厂商模式

该模式的核心是汽车制造龙头企业,围绕着龙头企业,拓展到整车的各类零部件设备供应商,为汽车制造企业研发、生产提供专业的融资租赁服务。

1.租赁物。主要是汽车零部件制造设备和整车组装设备。如铸造设备、锻造设备、冷冲压设备、金属切削设备、热处理设备、以及总装设备,包括输送设备、吊装设备、焊装线设备、油液加注设备、涂装线设备、静电喷涂设备、涂胶设备、打刻设备、灯光检测设备、出厂检测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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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切入模式。制造端的租赁物特点:设备是标准化设备,具有一定的行业通用性,但实际流通、变现较难。因此,业务拓展中应更关注客户的资质:一是客户的信用情况,主要是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能力。二是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融资租赁公司切入此市场,可以考虑选择国内行业前50的乘用车制造商、国内行业前10的客车制造商、国内行业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知名环保类特种车(如城市垃圾清扫车等)制造商作为合作对象。合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租方式,主要用于客户生产线的升级改造。二是售后回租方式,主要是盘活客户固定资产,增加财务流动性。三是以直租转回租方式,将车辆销售给特定客户。如城市环卫公司采购垃圾清扫车。

3.关注点。对于制造商的零部件供应商,要关注与核心企业签订的订单合同。对于租赁物,要优先考虑选择知名品牌设备,质量有保证,使用寿命长,维修保养及时到位。要关注新能源汽车发展,这是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的细分领域,潜在市场惊人。对电池制造商、充电桩制造商要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具有核心技术,市场应用广泛的企业。

(二)经销商合作模式

一直以来,我国是以品牌授权的4S店为销售主体,但近年来汽车电商迅速崛起,线上选车越来越普及,而且爆发趋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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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S店经销商。一般情况下,建一家乘用车4S店,固定投资至少在1000万元以上,日常维持运转的流动资金大概需要1000万元。此外,还有房租、员工工资、各种税费等。因此,经销商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盘活资产、缓解流动资金压力的需求很迫切。实际操作中,一般通过两个模式实现。

一是直接以4S店的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以售后回租方式完成。二是以4S店经销商设立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汽车资产包为租赁标的物,以售后回租方式完成。这种方式也称为融资租赁公司汽车批发业务。客户选取,建议以国内行业前80的乘用车经销商或各省前5的乘用车经销商为主要合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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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车电商。主要是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APP供终端客户选车下单的经销商。这类经销商往往有电商资本或创投资本的背景,通过互联网巨大的潜在客户群体,整合消费资源,以超大客户的姿态,从汽车制造商拿到更低折扣的汽车。对终端客户具有销售价低、审批效率高、首付比例低的强大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这类公司由于攒客能力突出,往往1至2周,就有上亿元的资产包。因此,资金需求量大、融资时间要求迅捷。对此,采取的模式是,将汽车租赁公司与个人客户签订的融资租赁购车合同下的汽车资产作为租赁物,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实现合作。这也是融资租赁公司汽车批发业务。主要合作对象是国内行业前20的专业汽车租赁公司。

(三)终端客户零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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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批发业务虽然容易迅速扩大业务规模,但利润率不如零售业务高。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专业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更青睐于开展零售业务。该类业务直接为终端消费者服务,借助大数据,建立客户准入模型,以高效的放款速度和较低的首付吸引客户。

在此模式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大量的销售人员和强大的信息支持系统,多与4S店长期合作,在车辆租后管理、车辆处置、法律诉讼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目前主要是以直租方式开展业务。开展零售业务,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与各知名汽车制造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充足的车源供客户挑选。从市场情况看,零售业务中10万元以下的车型占比较大,中高端车占比较小。

(四)P2P租车模式

所谓P2P租车,即私家车车主将闲置的车辆发布到互联网平台上,通过出租得一定比例的收入,租客可以在手机APP上查看附近的车辆并完成下单和交易。相比传统租赁,P2P租车省去了车辆采购、维修养护和停车费用等,能够提供更低廉的租车价格。但由于P2P模式本身的监管、权责、市场、成本风险,从2014年兴起以来,一直未能得到广泛的发展,市场表现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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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享汽车、分时租赁模式

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共享经济模式,目前主要在一线城市和省会城市开展业务,以新能源汽车和个别豪华品牌乘用车为主。

2017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鼓励分时租赁,再次将分时租赁推上风口,据交通部统计,目前分时租赁租赁企业共40余家,车辆总数超过4万辆,95%以上为新能源汽车。共享租车本质是资产管理公司,核心是如何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车辆和如何以较高的运营效率获取高收入。

有报告显示,在未来几年,中国分时租赁汽车数量将保持约45%的年复合增长率,至2025年,中国分时租赁汽车数量将达60万辆,主要市场将有大量新车销售应用于新型出行服务领域,预计到时用于新型出行服务的新车销售占比将达18%。然而,运营效率和车辆的规模密度有直接关系,所以如何大量的铺放车辆是所有分时租赁公司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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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分时租赁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最早是从传统的汽车短租业务切分出时间模块更短的分时租赁业务,随后部分主机厂和创业公司也通通冲进这个领域,经过十数年的发展,以网点取还、自由取还、C2C模式为主的几大模式也已发展成熟,而在国内,主要模式与国外别无二致。

2015年起,汽车分时租赁在国内逐渐火热,虽然有“共享”概念的兴起为其加持,但究其本因,政策补贴下新能源汽车产量大增是最为重要的背景。此外,新能源汽车的里程有限,用于分时租赁和短租显然更为合适。

但从市场看,分时租赁行业尚属市场培育期,商业模式还不够成熟,停车场所的设定、市场投放数量、消费者使用规范、车辆故障责任划分等诸多要素还处于摸索阶段。共享汽车的推广使用需要用户和企业解决的问题还很多,目前仅适合小规模、尝试性介入。介入方式,一般是与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汽车租赁公司合作,通过直租或者回租方式,向市场投放电动汽车,满足市场共享汽车的需求。

汽车融资租赁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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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业务持续推进,必须重视风险控制,这是业务开展的前提也是基础。对于汽车融资租赁,要根据业务特点,抓住风险控制的核心要素。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风控我们应该要注意以下4点:

1.完善企业催收系统;

2.完善汽车融资租赁的法律和法规;

3.应该建立完善透明的征信系统;

4.加强先进管理设备的配置。

除此之外,内部我们还可以从业务开展区域市场状况评价、用户资信水平调查和评价、业务风险监控、业务风险处置等方面去细化。

关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一、合同诈骗

具体表现:

1.承租人虚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与担保能力;

2.伪造汽车销售发票与机动车登记证;

3.承租人与汽车供应商恶意串通;车辆重复融资。

应对措施:

1.对承租人充分调查,特别是承租人的工作单位、稳定性、车辆与工作的匹配度等;

2.合同中明确声明承租人、担保人提供的材料可作为法律证据,起震慑作用;

3.遇到诈骗后,迅速报案,同时加强与警方沟通避免将案件归为民事经济纠纷而拒绝立案。

二、租金拖欠

具体表现:

承租人不能按时或足额交纳租金。

应对措施:

1.及时了解原因,必要时立即采取法律措施;

2.汽车应装有一部或多部GPS;

3.如必须自行处置或执行,可选择汽车行驶途中,避开承租人的势力控制范围。

三、车辆被无权处分

具体表现:

考虑到操作便利性、税收成本、后续问题等方面,汽车融资公司与承租人并不一定办理车辆过户,尤其是售后回租模式。在实务中,这加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

应对措施:

1.避免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发票等权证登记于承租人名下;

2.如无法避免,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已抵押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3.在车辆显著位置标识,让第三方明晰该车为租赁车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证明第三人属于负有交易时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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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辆被查封、扣留的风险

具体表现:

租赁车辆若设计刑事案件或其他纠纷,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扣押。虽然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后返还车辆,但实务操作中难度不小。

应对措施:

1.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争取公安机关及法院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可,包括递交购买合同、发票、融资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等一系列证明材料;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及时向承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五、车辆被盗抢、毁损与灭失

具体表现:

在汽车融资租赁中,汽车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虽然汽车的维修、保养、安全性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车辆被盗、毁损及灭失风险亦由承租人承担,但是为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并从有效控制维权成本的角度考量,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充分重视车辆的被盗抢、毁损及灭失风险。

应对措施:

1.要求承租人购买保险,监督承租人及时、有效续保;

2.确保安装GPS以及GMS防盗系统,定时检查,及时维护。

六、被交通行政处罚及被第三人索赔的风险

具体表现:

对于融资租赁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风险,同车辆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风险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由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不甚了解,致使司法及执法机关在实务中惯性地将涉事车辆当做承租人所有车辆进行扣押,特别是在一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相关登记并未登记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时。

不同之处在于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操作融资租赁业务时对承租人的认定存在过错,如承租人为自然人时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当承租人为物流企业时,该企业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或者资质已过有效期等情形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仍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应对措施:

1.在操作融资租赁业务时,对承租人做全面的适格承租调查;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符合使用租赁车辆并开展相关业务的一切资质条件,并承诺由于该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及索赔均由其承担,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责任的,事后可向其进行追偿;

3.积极与交通执法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其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可进而做出合理处置措施;

4.与交警指挥中心或者车辆管理所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在出现公司所有车辆号码的违规、过户等事项时能及时通知到公司。

七、车辆质量瑕疵风险

具体表现:

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是基于承租人对车辆及供应商的而选择而购买车辆交由承租人使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仅收取租金,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进行交付并由承租人进行验收确认,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对车辆的质量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对承租人选择车辆或供应商进行了干扰,这在一些厂商系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概率更高。

应对措施: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及供应商的选择,车辆质量瑕疵与其无关,承租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

在实务中,一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为规避风险也为操作的便利性,会采用委托购买的方式,委托承租人购买车辆,根据委托代理原理,代理人的代理效果最终归于被代理人即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但是购买过程中的行为却是由承租人做出,其作为受托方充分行使其对车辆和供应商的选择权和确定权,依据自己的技能独立自主选定向供应商购买车辆。通过上述操作,能有效防范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出现因干扰承租人的选择权而带来的相应责任。

八、“营改增”带来的税收风险

具体表现:

根据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37号文”)的规定(已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简称“106号文”替代),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开始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经在2013年8月1日扩展到全国范围。汽车融资租赁作为有形动产租赁,属于营改增的试点范围。

“营改增”后,汽车融资租赁中直租模式业务的税率实际从5%提高到17%,但是购买汽车环节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实际税负并未随着税率大幅提升。然而在回租模式中,由于承租人出售车辆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导致承租人不一定愿意开具发票,对于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更不可能开具,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也就无法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应对措施:

1.加强对财务部门的工作要求,对税收政策以及当地税务机关的操作口径作充分了解和沟通,此外,财务部门必须根据“106号文”的规定扣除承租人收取的车辆本金价款后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2.直租模式中要求供应商开具积极要求回租模式业务中的承租人(亦为供应商)开具发票,因为根据“106号文”的规定,虽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这有利于确定车辆本金价款金额,即使不开具发票也应要求其开具相应收据。

详解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全套流程

(温馨提醒,图片点击可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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