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寶網絡借貸,依法受讓債權有權起訴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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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配圖:借貸寶

被告梁某與案外人劉某均為人人行公司開發的“借貸寶”APP的實名註冊用戶,2016年7月11日,劉某作為出借人、梁某作為借款人與借貸平臺人人行公司訂立三方《借款協議》,約定梁某向劉某借款2萬元,借期10天,並約定了利息等違約條款;同時該協議中還約定,“借款人超過寬限期75日未償還借款的,為方便人人行公司為出借人提供訴訟服務,出借人可將本協議項下債權零對價轉讓給人人行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由新債權受讓人對借款人提起民事訴訟,上述債權轉讓由出借人委託人人行公司通過‘借貸寶’平臺註冊手機號碼發送短信或平臺信息推送的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或平臺信息推送一經發出即視為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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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借貸寶

協議簽訂後,劉某通過網絡平臺向被告梁某轉賬支付了協議約定的金額,但借款到期後,梁某未能償還借款。 2016年10月,劉某與人人行公司通過“借貸寶”網上平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劉某將上述債權包括未償還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全部轉讓給人人行公司。債權轉讓的當日,人人行公司通過EMP短信平臺向被告梁某在借貸寶平臺預留的手機號發送含有債權轉讓內容的短信,告知梁某債權轉讓的事實,該短信平臺反饋的信息狀態為“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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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財經配圖:借貸寶

後人人行公司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梁某償還2萬元借款本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梁某與案外人劉某之間的借貸關係依法成立有效,梁某未按照協議約定歸還借款,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劉某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人人行公司,符合法律及各方當事人的借款協議約定,應予支持。人人行公司有權作為原告要求被告梁某還本付息,被告梁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因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由其自行承擔。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人人行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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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P2P網絡借貸

【分析】在P2P網貸糾紛中,一般情況下,借貸平臺僅為提供借貸諮詢與服務的居間方,仍應由出借人作為原告起訴借款人要求承擔還款及違約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借貸平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機構亦可能成為借貸合同關係的主體,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關於債權轉讓的相應法定條件。本案中,梁某、劉某及人人行公司在訂立借款協議時即約定了債權轉讓條款,當借款人符合違約條件時,出借人即同意將協議項下的債權無償轉讓給人人行公司,由人人行公司統一向借款人梁某主張權利。該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於法無悖,且訴爭債權具有可讓與性,人人行業已履行了轉讓債權的通知義務,故債權轉讓依法有效,人人行公司成為合法債權人,與本案具備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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