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三權分置」制度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

本報記者石亞楠

10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與會人員普遍認為,此次修改對於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實“三權分置”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等具有重大意義。

“三權分置

”入法意義重大

“修正案草案為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丁仲禮副委員長表示。“實踐證明,‘三權分置’制度創新在農業農村發展中表現出了巨大的生命力,這項制度有利於更好地對土地進行規模化、高效率利用;有利於更好地選擇農業經營主體;有利於壯大集體經濟組織。”田紅旗委員說。

楊志今委員表示,“農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意義重大。”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吸收了不少新的內容,特別是落實了“三權分置”改革的要求,更符合農業農村發展的階段實際,更有利於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

沈躍躍副委員長認為,草案二審稿在一審稿的基礎上進行了比較好的修改完善,對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項權利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了土地經營權登記及融資擔保制度,明確了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屆滿後也相應延長等內容,符合黨的十九大精神,也貫徹了黨中央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決策部署,適應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方向,反映了基層幹部群眾的意願和需求。

農民進城后土地是否保留可細化

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七條規定了農民進城落戶後,可自行選擇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於因進城落戶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對於農民進城後的土地保留問題,與會人員發表了不同的見解。

那順孟和委員認為,對於自願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應給予合理的補償。“很多農民實際全家已經進城了,但是他們不願意放棄承包地,因為農村土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二十七條可以改為,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承包戶自願並永久放棄承包地的,承包方可獲得與當地耕地徵用相等的補償,國家及地方政府給予相應的補助。”

“土地資源是稀缺的,支持引導進城後的農民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保證從事農業一線工作的人員享有更多的土地資源。”全國人大代表趙曉燕認為。

馮忠華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在推進城鎮化進程中的一個過渡措施。“從長遠看,城鎮化進城的本質就是調整人口就業結構,減少從事第一產業的人口數量,增加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人口數量。相信隨著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進城落戶的農民會在城裡得到應有的社會保障,工作技能不斷強化,生活更加穩定和諧,真正和城市融合到一起。這個時候如果他還在農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可能會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個別調整承包地的情形需明確

草案第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可以個別調整承包地,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作出具體規定。

陳錫文委員認為,農村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原則必須堅決貫徹好。“‘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沒有明確哪些情形,把允許個別農民調地的標準模糊了,尺度放寬了。而現行土地承包法規定只有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才允許個別調整。”只有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才有可能推動“三權分置”落到實處,既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又保護農民承包經營權,同時讓土地的經營權逐步流轉集中,發展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

“現行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新增人口調整土地的承包地有三個來源,一是集體經濟組織預留的機動地;二是新開墾的耕地;三是原承包戶依法自願交回的耕地。”陳錫文委員補充道。

武維華副委員長贊同保留“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作出具體規定”的內容。他認為,結合各地實情、因地制宜地制訂地方法規,既能解決當地的問題,又有利於探索新的改革措施。不同的地區情況差異較大,如在調研中,一些地方給土地承包總結了兩條經驗,“三到五年一小調,八到十年一大調”,得到了農民群眾的擁護。農村土地可以授權給地方作一些適時調整。

劉振偉委員認為,一審稿提出的“個別適當調整土地”,與“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是連在一起的,不宜分開說。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對少數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災害毀損等特殊情形且群眾普遍要求調地的村組,屆時可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由農民集體民主協商,並履行相關程序,可在個別農戶間作適當調整,但要依法依規從嚴掌握。

落实“三权分置”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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