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科技評估制度簡析及其對我國的啓示

法國科技評估制度簡析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來源:中國科協創新戰略研究院《創新研究報告》

第47期(總第248期)2018-8-13


編者按:本文對法國科技評估的法律規定、法國科技評估體系、法國科技獎勵情況進行簡要介紹,並闡述了法國科技評估的特點。中國可從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確保科技評估機構的獨立性、加強評估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幾方面加強和改進評估工作。

自20世紀美國開展科技評估以來,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展,科技評估受到許多國家高度重視,成為現代科技管理的必要手段和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法國的科技管理體制在某些方面與我國有著相似之處,政府幹預色彩比較濃,其科技發展遵循了市場經濟體制和自由民主制度的原則。法國從19世紀50年代起開展科技評估活動,至今已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科技評估體系。瞭解法國的科技評估體系,瞭解法國開展科技評估工作的經驗,對我國建立科技評估制度,完善科技評估工作有著一定的借鑑作用。

一、法國科技評估的法律規定

法國政府把科技評估作為政府科技管理的重要環節,並作出了法律規定。1985年法國政府頒佈法令(第85-1376號),從法律上確立了科技評估的地位。第5款“研究政策與技術開發的評估”中第14、15條規定,“法國研究與技術開發計劃根據各自的指標受到評估。評估的指標和評估方法在計劃實施之前就已確定——公共研究機構按照定期評估的程序開展評估。” 法律明確規定,國家級的科技計劃、項目未經科技評估不能啟動,評估師必須對其所做的評估負法律責任,若存在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隨著法國評估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科技評估已成為法國政府決策、管理的有效保障。

基於這樣的法律規定,法國的科技評估報告人有著特殊的權力,他可以對國家機構的任何地方進行檢查,可以接觸所有行政部門的資料(除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資料外)。在執行公務遇到困難時,他們還可以享有議會調查委員會的特殊權力。這樣形成的報告結果,將直接用於立法討論和預算參考。評估過程中,報告人如果認為有必要,還可以組織聽證會向新聞界開放,以收集一些與問題相關的個人及組織的意見,並將聽證會的小結作為報告的附件體現在報告中。

二、法國的科技評估體系

按照評估執行者的不同,法國的科技評估體系可以分為以下四個層次。

(一)國會科技選擇評價局

國會科技選擇評價局的設立與法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緊密相連,體現了議會與政府之間的權力制衡。20世紀80年代,為了獨立地評價政府對科技政策的重大方針,法國國民議會決定成立一個屬於自己的評價機構。於是在1983年創立了議會科技選擇評價局,以便對國家總的科技發展方向進行評價,併為政府選擇科技發展方向提供論證。

(1)法定任務:將科學技術選擇的結果報告議會,幫助決策,職能包括蒐集信息、實施研究計劃和進行評估。

(2)人員及機構構成:由參議院和眾議院中部分議員組成的專門委員會、委員會附屬秘書處和辦事機構構成。多數成員在科技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其中部分人長期擔任政府部長等職務。下設的科學理事會由15名非國民議會的科學家組成。

(3)經費:完全由政府承擔,除人員工資外,評估經費每年500萬法郎,以保證整個評估過程的獨立性。

(4)評估程序:在本局內部指定專門人員擔任評估報告的起草負責人,報告起草負責人向議會評價局提交可行性報告,在此基礎上做出決策。如果起草可行性報告需要調查,負責人可以組織議會以外的專家組成工作組,也可聘請獨立研究機構(國內外均可)參與。報告起草負責人具有很大的法律權限,可以檢查全部國家機構的任何層次和部門,可以接觸行政部門的任何資料(國防和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除外)。報告所得結論可以在立法和預算討論中直接運用。

(5)特點:評估活動重點突出,範圍僅限能源、環境、新材料和生命科學四大領域。評估所得報告作為特殊資料在文獻館、國民議會報告廳和參議院書店公開銷售。

(二)國家研究評估委員會

成立於1989年5月的國家研究評估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包括評估政府的科研政策、計劃、項目、法規,評估公共研究機構,制定有關科技評估的政策、規定,認定評估事務所和人員的資格,培訓評估人員。國家研究評估委員會由10名委員組成,1名是總統指定的國家顧問,1名是國家審計署的代表,其餘8名由部長會議任命,其中4名來自法蘭西科學院和國家科學技術高級委員會,4名來自社會、經濟、文化、科技界。在委員會周圍還有一個評估專家網(包括國外專家)配合委員會工作。

(1)經費:由政府全部承擔,除工資外,年度工作經費約350萬法郎。

(2)特點:法國國家評估委員會具有相當重要的權威性,負責確定評估方法,挑選委員會以外的專家,制定詳細的招標規則。評估過程中成員發表各自觀點並進行辯論,得出集體意見作為評估結果。整個評估過程採取異議制方式,允許被評估機構闡述其觀點甚至對評估結論提出異議。被評估機構必須根據評估報告的建議採取措施,並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三)科研機構及高等教育機構內部的評估體系

法國各科研機構內部均設立相應的評估機構,並已形成完善的、制度化的對實驗室和人員的評估體系。採用的主要形式是評價委員會按學科和學科組分類,委員會中2/3的成員從研究人員中選舉產生,另外1/3由科研機構負責人任命或聘請國內外專家。評價委員會定期(一般為4年)對本機構的實驗室和研究人員進行評價。其主要職能是進行機構內部的自我評價,一是評價自己的發展方向,科研選題是否得當,國家科研投入的情況;二是評價機構的內部設置是否合理有效(包括老實驗室的運行和新實驗室的建立);三是評價研究人員是否稱職盡責。以國家科研中心的評估機構為例,該機構與研究員工會共同組織成立一個全國評估委員會,其好處是能夠達到全國平衡,且評估結果公開、透明。委員會中有40個左右的學科,每個學科有24人,一部分是科研中心任命的,另一部分是工會選舉產生的,對科研中心約12000名研究人員進行評估。內部機構主要有科學理事會、跨學科委員會、學部理事會、跨學科計劃行政委員會和計劃委員會等。全國科學研究委員會每兩年對科研中心直屬或協作的實驗室進行一次評估,內容包括實驗室的創建、更新和撤銷,科研人員的晉升,以及經費需要和人員聘用等方面的建議。評估工作通常採取同行評議制,例如對科研人員的招聘和晉升根據其檔案,徵求國內外同行專家的意見。大學等高等教育機構的科技評估由國家評價委員會負責,其評估體系、理論、方法、標準與上類似。

(四)中介機構

已有資料顯示,法國的科技中介機構在整個科技評估體系中數量不是很多,發揮的作用不是十分顯著。中介機構(或個人)只要經國家研究評價委員會認定,符合法定條件便可取得從業資格,從事評估工作。中介機構的科技評估是法國科技成果轉移業務中的重要一環,連接了科研機構和企業,提供了從項目評估到市場調查,再到後期跟蹤的全方位高質量服務,實現技術的市場化推廣。

法國科技創新與轉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IST)是比較有特色的中介評估機構,以科研機構為後盾為科研機構和企業服務。其主要業務是在全國及歐洲範圍內從事技術轉移和許可證貿易,它的一部分業務即科技評估。該公司由一些公共科研機構以股東的身份參與董事會,由獨立的法人牽頭註冊並實行管理,實行總經理負責制,自負盈虧。在技術轉移的選擇項目階段,FIST會對這些成果進行分析評價,向用戶提供技術分析的可行性報告,以此為結論服務於下一階段的尋找轉移對象過程。由於FIST轉移的科研成果大部分來源於法國的科研機構,其工作相當於對國立科研機構的科技評估。

三、法國的科技獎勵

法國的科技獎勵制度與科研人員評職稱、科技項目經費劃撥是截然分開的,僅僅是鼓勵科技創新、獎勵科技人員的一種激勵手段。法國的科技管理制度雖然帶有明顯的政府集中干預特徵,但在科技獎勵方面卻實行了典型的市場經濟模式,體現出明顯的分散性,沒有系統的、層次鮮明的科技獎勵體制,各個獎勵之間互相獨立,不存在我國各種科技獎勵之間森嚴的行政隸屬關係。

(一)法國科技獎勵的特徵

(1)人物獎多於成果獎。例如,最負盛名的法國科研中心的金、銀、銅獎章,法國科學院每年平均95個獎和資助都是頒發給個人的。人物獎是對累積成果的獎勵,一般都經過了檢驗,評獎過程相對公正。

(2)自然科學獎多於發明獎,對應用成果獎不給予特別的重視。自然科學獎主要針對基礎研究進行獎勵,其數量多體現了法蘭西民族崇尚科學的傳統,也是歐洲國家與美日兩國的獎勵制度方面的區別之一。法國對應用成果的獎勵絕大部分在企業內部完成,很少採取獎勵形式,而是依靠專利制度以及系統的晉級制度達到對科研人員的獎勵、激勵效果。

(3)民間獎多於政府獎。即使是政府獎,其評審也採用了同行評議制,政府並不介入。

(4)純精神獎勵很多,例如,科研中心的金、銀、銅大獎,法國大金質獎章等。很多純精神的獎勵都是相應領域內相當高規格的,被全社會高度認同,這一方面體現了科研人員對真理的追求,以及科學研究活動的純粹性和高尚性,同時也體現出科研人員不僅有充足的個人物質生活保證,而且其研究需求也有完善的支持體系,並不依賴科研獎金,減少了評獎的弊端。

(二)科技獎勵的評審

以法國科學院為例,在其章程中明確規定了科技獎勵的一般程序。評獎委員會由科學院會員組成,涉及應用方面的大獎,評獎委員會則由科學院會員和其內部的應用委員會成員共同組成。評獎委員會屬臨時性機構,由科學院執行局(由院長、副院長、兩位終身秘書組成)在徵求各學部意見後推薦初步名單,再經過科學院內部的秘密委員會通過選舉產生最終成員,每年選舉一次。評獎委員會按照研究領域分成若干專業評選委員會,各委員會平均每年召開2~3次會議進行評選。評選委員會召開會議需要達到法定人數的2/3才算有效,形成評委會最終意見,並送交科學院的保密委員會。保密委員達到法定人數的40%即可進行表決,確定獎項的歸屬。

四、法國科技評估的特點

(一)注重事前評估

按照時間順序,可以將科技評估分為事前、事中和事後評估三類,我國的科技評審主要是事中、事後評估,而法國更重視事前評估。為了科學地制定科技戰略、計劃和政策而進行的事前評估(或稱預測),需要依靠可靠、完善的科技指標,以此反映法國各領域的科技實力狀況及變化。

(二)嚴格評估師從業資格

法國所有的評估人員都必須從國家研究評價委員會處取得從業資格,否則所做的評估無效。法國有專門的評估師培訓學校,大學畢業生要經過專門的學習,通過嚴格的考核才能成為評估師。國家研究評價委員會制定了有關法規以規範評估師的行為,評估師必須遵守。評估師必須對其所做的評估負法律責任,若存在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評估一經做出,就會受到政府、社會的廣泛承認,稅務部門將以此為依據計算稅額。

(三)評估透明、公正、有序

在法國,科技評估的活動和結果都不是封閉運行,而是形成了全社會廣泛認同的透明、標準的評價程序和辦法。評估委託方和接受方可以交涉、協調,如果雙方存在爭議,還可以委託其他機構重新評估,評估結果高度透明,一方面被評方可以實施查詢;另一方面在國家保密制度範圍內,很多結果經委託方允許,可以成為公開的文獻和資料,供公眾查詢。科技評估的這種公開性,保證了整個科技管理體系的透明、公正、有序。

五、對我國科技評估的啟示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2000年我國科技部頒佈了《科技評估暫行管理辦法》, 2003年科技部、教育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聯合發佈了《關於改進科學技術評價工作的決定》,並制訂了《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但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專門的評估法,相關評估工作主要依靠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來進行,直接影響了評估工作的權威性和效力,也影響了評估工作的進展和質量。我國可通過立法的方式,在實踐基礎上完善科技評估制度,確保評估工作的權威性和效力。

(二)確保科技評估機構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評估活動的首要原則,評估的獨立程度越高,評估結果的可信度也越大。要確保評估結果的客觀、真實、有效,必須保證科技評估機構的高度獨立性。首先,要保證評估機構資金上的獨立。其次,要保證評估機構既獨立於被評估方,又獨立於評估接受者。再次,要賦予評估人員獨立的地位和身份。中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有選擇地加以學習和借鑑,諸如,規範評估人員的任職資格和評估行為;鼓勵和引導私人資本設立評估師培訓學校;嘗試推廣全國統一的科技評估師考試。

(三)加強評估人才隊伍建設

科技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需要有一套健全的評估管理體系和一支經系統專業訓練、長期、穩定的評估隊伍。現階段,中國科技評估還未形成規範的管理體系,對科技機構、人員的管理更多的是內部的垂直管理,缺乏協會監督管理,對科技評估人員任職、培訓與監督,科技評估報告質量還沒有立法監控。另外,由於我國的科技評估活動起步不久,有經驗的評估專家不多、評估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同時缺乏一種渠道使有能力的評估專家參與到評估工作中來。建議在引進高層次評估專家的基礎上建立專家庫,優化評估隊伍結構,建立規範的評估專家支持系統,使科技研究與使用更好地結合,充分發揮實效。

(四)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

科技中介服務體系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技評估機構走向市場化、社會化,提高科技評估水平等方面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現階段我國可以通過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保障,鼓勵設立一批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科技評估業務,確保各種科技評估活動的公開、公正與透明,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重大科技活動評估採用招標等方式;重點培育若干個評估業務水平高、綜合素質強,在全國具有一定權威和影響力的大型科技評估機構,使科技評估事業能在一個健康有序的環境中蓬勃發展。

夏婷,宗佳.法國科技評估制度簡析及對我國的啟示[J].學會,2018(05):46-50.

(1.中國科協創新戰略研究院,北京100012;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北京100191)

感謝您的支持與關注,歡迎賜稿交流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