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外賣送餐事故多發,何方爲此承擔責任

「以案释法」外卖送餐事故多发,何方为此承担责任

胡喜輝

兩則來自上海市和南京市交管局的統計數據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上海市2017年上半年共發生涉及外賣送餐行業的道路交通傷亡事故76起,騎手的交通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南京市2017年上半年共發生涉及外賣送餐電動自行車的各類交通事故3242起,其中騎手需要承擔事故責任的比例高達94%。數據一出,隨即引起媒體的熱議:“送餐小哥風險大,出事故誰承擔責任?”、“別讓騎手拿命送餐”、“外賣送餐交通隱患大,外賣小哥出事故無保障”、“外賣騎手事故多,交通安全應重視”,多方面多角度探討了騎手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等諸多問題。外賣騎手出了事故之後由誰承擔對騎手、對事故對方的責任這一問題,確係此類交通事故解決的關鍵。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審結了一大批涉及外賣騎手交通事故糾紛案,筆者梳理了常見的幾種情形,選取了部分案例,歸納了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方式。另從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出發,對平安外賣的實現提出幾點建議。

(一)受僱於配送公司送餐,配送公司為騎手投保商業險,發生事故由保險公司與配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小李受僱於A公司從事美團外賣配送工作,該公司與美團網運營商簽訂有《美團外賣配送服務協議》,約定該公司在約定配送區域內進行美團外賣訂單配送服務。該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公眾責任險,約定被保險人及其指定的僱員在保險單載明範圍內為“美團”、“美團外賣”提供配送服務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對照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保險限額分人身及財產數額不等。一次在送外賣途中,小李騎無號牌的二輪輕便摩托車,在禁止摩托車通行的區域內,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與騎自行車的原告發生接觸,造成原告受傷。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小李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後原告將該A公司、網絡運營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認為小李系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應由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A公司投保了平安公眾責任險,本起事故屬於保險賠償範圍,對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20萬元範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A公司承擔。網絡運營商雖系“美團網”網站的運營主體,但與小李之間非僱傭關係,不應承擔責任。

(二)受僱於網絡訂餐平臺送餐,發生事故後由訂餐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餓了麼”是網上訂餐平臺,由扎拉斯公司開發營運,蜂鳥配送“準時達”是其旗下提供服務的團隊,B公司為“餓了麼”網上訂餐提供食品集散服務,小張的工作單位為“餓了麼”的蜂鳥配送團隊,所騎電動自行車由扎拉斯公司提供。一次送外賣路上在超越同方向一電動車時造成他人受傷車輛損壞,交警隊認定小張負全責。事發後,受害人將小張、扎拉斯公司、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事發時小張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系扎拉斯公司所有,是扎拉斯公司專門配給“餓了麼”蜂鳥配送團隊配送員的,小張在扎拉斯公司經營的“餓了麼”蜂鳥配送團隊下從事送餐服務,所接訂單均由“餓了麼”平臺發出,他的工作屬於“餓了麼”平臺的日常主要經營業務,且小張的送餐服務相當程度上受平臺管理制度的約束,故認定小張從事的是扎拉斯公司分配的工作,最終判決由扎拉斯公司賠償原告相關損失。B公司僅為餐品送取地,無需承擔責任。扎拉斯公司關於小張非其僱傭人員的抗辯未獲採信。

(三)受僱於餐廳送餐,發生事故由餐廳承擔賠償責任

小趙騎行電動自行車在一次為C餐廳送餐的過程中,與另一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原告將小趙及C餐廳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庭審中,C餐廳主張小趙是通過美團等網上平臺發佈信息,接單後到其餐廳付款拿貨,自行送給客戶並賺取利潤。小張為證明與C餐廳存在勞動關係提交了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查詢明細、證人證言及事故發生後解決事故中達成的協議等證據。法院認定小張的工作單位是C餐廳,其騎行車輛由C餐廳統一購買作為員工的送貨車使用,其是在送餐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故判決C餐廳賠償原告各項損失。

(四)由勞務派遣至配送公司送餐,發生事故由接受勞務派遣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小劉與D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被D公司派遣至E配送公司從事外賣配送。一次送餐過程中小劉騎行電動自行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傷,其本人亦受傷。行人將小劉、D公司、E配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查明三方之間關係後判決E配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D公司在選聘、管理人員方面未盡到相應義務,判決D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以上幾種情形是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事故相對方訴請騎手、騎手僱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如事故中騎手本人受傷,其如何獲賠呢?如與相關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騎手在送餐過程中受傷,可通過工傷途徑獲得賠償。如何才能確認勞動關係呢,下面來看一個案例:

(五)送餐過程中自身受傷,訴請確認與網絡訂餐平臺勞動關係未獲支持

小周在某網站上看到“餓了麼”外賣平臺招聘信息後即前往應聘,擔任“餓了麼”外賣平臺配送員,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其工作報酬由“餓了麼”外賣平臺調度員直接以現金髮放。在一次送餐過程中駕駛二輪摩托車與一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其受傷。小周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餓了麼”平臺運營商扎拉斯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仲裁裁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小周遂提起勞動爭議糾紛訴訟。法院經查“餓了麼”外賣平臺上的配送員身份、管理及工資發放多樣,有扎拉斯公司自營方式管理的配送員,有區域代理公司招聘的配送員,也有自行註冊的配送員。小周僅提供了其在“餓了麼”外賣平臺擔任配送員的手機截圖等,並不能直接反映其系員工,小周的訴請未獲支持。

這是一個要求確認勞動關係未獲支持的案例。那麼法院在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一般考慮哪些情況呢。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涉及到外賣騎手,還可從所騎車輛由誰提供、事故發生後處理事故的人員確定等方面作為參考。

外賣送餐交通事故多發,與現有外賣行業整體發展、社會整體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均相關,為了平安外賣的實現,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外賣平臺、配送公司、騎手自身樹立交通安全等意識。據媒體報道,上海公安交警實現約談制度,通過約談外賣平臺,要求送餐外賣企業做到落實全員培訓簽約,提升騎手交通守法和安全意識,完成簽約承諾才能接單;保證所有外賣車輛按規定註冊登記;建立騎手身份識別系統,確保一人一車一證一碼;建立騎手交通文明計分制度,按照騎手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程度設定相應記分分值等。只有從行業本身發展出發,才能減少此類事故的發生。

二是建議騎手投保商業險。現已有保險公司推出針對外賣騎手的商業險,險種含“意外身故、殘疾”、“住院醫療”、“第三者責任”等,對事故中無論是騎手本人的損傷還是受害人的損傷均有所涵蓋。據媒體報道,幾大網絡平臺均可為騎手辦理上述保險。因是商業險,理賠範圍、情形等多用合同約定,騎手在投保之前,需仔細約定相關條款,尤其涉不賠償的情形。

三是建議用工企業規範用工制度,騎手本人留存僱傭證據。發生事故後,用工單位往往會推卸責任,加之現有騎手工作模式多樣,訴訟中確有無法認定僱傭存在的情形,如未確定存在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則由騎手本人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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