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投資需謹慎,法律風險高

“理财产品”投资需谨慎,法律风险高

近年來,隨著理財機構及理財產品的普及,越來越多的老年人也參與進來。然而由於老年人的防範意識低、理解能力侷限,造成很多涉老年人的理財糾紛發生,甚至藉由理財而涉及刑事犯罪。近日,北京豐臺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李佳及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楊立軍針對此類案件做了詳細解讀。

“理财产品”投资需谨慎,法律风险高

類型一:名為投資理財實為民間借貸

【案情回顧】

2017年10月13日,過某某(1934年出生,84歲)作為甲方與某公司簽訂《敬老愛老暖心工程委託投資協議》(以下簡稱投資協議),約定:甲方自願將合法擁有的資金以資金管理的方式委託給乙方,並由乙方作為受託人將資金用於該公司從事的敬老、愛老、暖心工程,工程項目主要由位於成都、北京、重慶、河北四地的養老基地或養老中心組成。甲方委託管理資產金額人民幣共5萬元,委託期限6個月。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返還管理資產本息。關於收益與分配,協議約定甲方享受的年收益為30%,乙方需每月向甲方指定賬戶支付委託投資收益,協議委託資產全額退回後不再享受項目收益,並附“返款計劃書”,約定了分6期返款以及每期返款的日期、金額。該協議同時約定了較高的違約責任。

該投資協議簽訂當日,過某某依約向該涉案公司支付“委託投資款”5萬元。該涉案公司出具對應金額的收據。該涉案公司依約支付過某某4次款項共計1.3萬餘元,至案件審理,本金屆期未付。此外,過某某還與該涉案公司簽訂金額為5萬元、10萬元、15萬元的投資合同各一份,投資項目為北京某不良資產的處置,同時,過某某的兒子與該涉案公司簽訂有一份200萬元的養老項目投資合同。

經審理,法院對該案法律關係認定為民間借貸關係。該類名為理財實為借貸的合同屬於固定本息回報型理財行為,合同約定的超過民間借貸利率標準的收益以及超過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說法】

該案涉及以下幾個問題:即很多保底型理財合同實際上並不構成委託理財的法律關係;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保底條款的,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涉案公司營業執照顯示,經營範圍為:項目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投資諮詢,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而在合同中卻明確約定到期返本付息,與營業執照內容明顯衝突;該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顯示,該公司為楊某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方式為認繳方式,認繳時間為2030年。而一般比較有保障的金融機構的股東普遍為多家大型企業,實際資本多為百億元級別,高級管理人員多為具有多年從業資格的金融從業人員。

【法官提示】

建議中老年投資者在選擇投資項目時,應記住“三要四不要”:

一要營業執照。很多理財公司的營業執照都明確載明經營範圍為:項目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投資諮詢,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因此投資人在選擇理財產品時,應該首先查看理財產品是否存在與其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相矛盾的條款。

二要許可證件。投資購買理財產品屬於金融行為,其經營者應當具有金融許可證等從事金融業務的資質,因此我們也建議投資者到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購買由其承銷的產品。

三要簽字蓋章。關於理財產品的經營者是否對理財產品進行“剛性兌付”,即理財產品到期後,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及收益,即使出現兌付困難時,也必須兜底處理。此種情況下要注意審查其法律地位,即是理財產品的合同相對方還是保證人。對於其口頭承諾由其“保底”但實際上並不在理財產品的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做出意思表示的,要謹慎投資。

而在合同審查時,記住“四個不要”:

一是口頭約定與書面約定不一致的合同不要。對於營銷人員口頭承諾的理財產品預期收益、口頭作出的推薦理由,要注意審查其與合同文本的書面約定內容是否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況,要謹慎選擇,合理存疑,儘量不投資。

二是盈利模式說不明白的不要。類比於股市投資的“紅圈”原理,投資人對於自己不熟悉不瞭解的投資領域、投資項目,儘量不投資,對於理財產品的盈利模式除了營銷人員的介紹外無從考證,或者其盈利模式存在“接力棒”的“龐式騙局”或者拉人頭返利等嫌疑的,儘量不投資。有些理財產品是通過投資人之間買賣債權實現收益,完全屬於“資金運作”,沒有對應的實體經濟,是一種解釋不通的盈利模式。

三是親友推銷拉幫結夥的不要。民眾有較為普遍的從眾心理,由親戚朋友的共同投資行為引發僥倖心理,認為“別人都投了我也不會出事”。建議老年人還是要謹慎投資,自擔風險,仔細甄別,避免盲目從眾。

四是小恩小惠旅遊返現的不要。很多投資公司都是通過贈送禮品、組織旅遊等方式吸引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還有通過對投資人宣講其投資後可以通過不同形式的返利模式取得收益的方式吸引投資,這些方式不僅使得投資人喪失理性判斷理財產品真實性的能力,更有可能拉攏其陷入傳銷行為,應格外慎重。

總之,保本+利息高+剛性兌付3種條件都滿足的理財產品不是“優質產品”而是巨大陷阱,因為它不符合金融規律。

類型二:名為“投資理財”實為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名目繁多,常見的一種是推銷所謂“理財產品”,小區和超市門口用一個易拉寶介紹理財項目,登記就送禮品的那些所謂理財公司,是這類非法集資的高發地。另一種常見的是以直接投資基建、礦業、房產開發、養老院、種植養殖等各種項目為名進行的非法集資。此外還有少數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債權轉移為名目進行的非法集資;以互聯網金融為依託進行的非法集資;以加入會員為名目進行的非法集資等。

【案情回顧】

某公司以投資養老事業為名進行的非法集資案件,集資公司對外宣稱投資、籌建養老院,不僅投資回報很高,投資人將來還可以免費入住養老院。老年人之間口耳相傳,紛紛到該公司瞭解情況。業務經理介紹說,公司進行的是養老公益慈善事業,受到國家政策扶持,資金絕對安全放心。為了撐門面,公司舉辦盛大的開業典禮,邀請數百名投資人去吃飯、看錶演。截至案發,該起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億元,造成鉅額損失無法追回。

【法官說法】

在審理非法集資案件過程中,老年人容易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被害人,有的非法集資甚至以養老、造林、慈善等名義,專門針對老年人吸收資金。楊立軍解釋,非法集資之所以構成犯罪,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所募集的資金實際並沒有投入所稱的實體項目,而是被集資者個人佔有揮霍;或者所謂的實體項目其實並不能產生宣稱的高額利潤,只是用來吸收資金的幌子。有些非法集資在一開始確實給予投資者高額回報,但這些高額回報是來自於投資者自身的本金,或者用後來投資者的本金支付前面投資者的利息。可以想見,這種拆東牆補西牆的方法是難以長久為繼的,最終的結果就是資金鍊斷裂,投資者血本無歸。

【法官提示】

在審理非法集資案件時,常常被投資人問到:我們在工商查詢了,公司是正規公司,投資之前也考察了投資項目,為什麼變成了非法集資?這是因為,犯罪分子向投資人混淆了概念,普通的“經營資質”並不是公開集資資質。國家對金融業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對於有資質從事儲蓄性質公開募集資金的單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募集程序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證監會2014年發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只能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發行主體只能向累計不超過法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並且投資者應當為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發行人不得向投資者承諾保本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從形式上,非法集資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公開性。公開募集資金並形成資金池是一個風險性很高的行為,國家為了將金融風險維持在可控範圍內,同時又保持金融市場活力,只能在管與放之間尋找一個平衡,目前這個平衡就是將民間融資限定在非公開範圍內,而面向社會大眾的公開集資則僅限於特定的有資質的金融機構。非法集資行為未經國家批准而採取公開宣傳手段,通過口耳相傳、開會宣講、散發傳單、互聯網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影響範圍就有可能很大,而越大的影響範圍會愈發降低集資人對風險的控制能力,導致越高的風險。

從實質要素看,非法集資的危害在於高風險和對高風險的隱瞞。非法集資面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對投資者的經濟能力和投資數額都沒有限制,一旦發生損失,投資人對風險無法承擔,將演變成社會不穩定因素。為了儘可能多地募集資金,集資者在向投資人宣傳和吸收資金時,刻意迴避風險,卻刻意渲染高額回報,使投資者相信錢就像放在銀行的存款一樣安全。而所有合法的民間融資無一例外要求融資者向投資人履行風險明示義務,絕不能為了吸引投資,故意隱瞞融資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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