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照一国际贸易公司破产清算

公告:日照一国际贸易公司破产清算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关于日照中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选任管理人公告

申请人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申请人日照中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经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采用竞争性遴选方式选任管理人,由本院评审委员会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各申报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 企业基本情况

日照中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9日,在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为6 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徐爱芹,该公司经理。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初级农产品(不含食品)、钢材、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焦炭、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除外)、机电设备、桶装润滑油、有色金属材料、装饰材料(以上两项不含化危品)销售。被申请人日照中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至今处于停业状态,主要资产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已有多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因日照中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经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进行审理。

二、 申报条件

(一) 申报机构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依法设立并列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一级、二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联合申报的(联合申报的不超过两家),需要确定一家机构为主申报机构。

(二) 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况。

三、 申报方式

(一) 报名方式

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竞争管理人申请书》,于报名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档)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二) 提交申报资料

申请机构申报资料一式二十份,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规模、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情况等;

2、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曾经参与已审结的破产案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案件类型、数量、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职工人数以及个案工作特色、亮点、体会等并提供已审结的相关法律文书);

3、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的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思路、计划、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等;

4、申报机构拟参与本案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5、申报机构拟参与本案竞争性选任管理人的计酬和可接受折扣等;

6、正在担任管理人承办的案件数量及进程、延迟结案的主要原因分析等。

所在地非日照市东港区的申报机构需书面承诺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后将在本案审理期间在本区设立常驻办公场所,派驻常驻机构及人员,便于开展工作;

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声明;

申报机构需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真实合法,如经核实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不得在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并将被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

五、 管理人选任

本院将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并选择出二家机构为本案第一顺位、第二顺位备选破产管理人。

六、 联系方式

联系人: 丁浩

电话:0633-817925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0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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