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状告物业公司多收了30多万元电费、超市老板起诉一审被驳回

「法治」状告物业公司多收了30多万元电费、超市老板起诉一审被驳回

2015年,市民陶波租用了市区港湾丽景一间4000多平米的铺面经营超市。

自经营开始,陶波便发现小区物业公司电费代收代缴标准存在问题,认为2年多时间,物业公司多收取电费近36万元。但小区物业对此不认可。

点击了解事件始末——

协商解决无果后,陶波起诉小区物业公司不当得利。

今年6月18日,旌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陶波未举证证明不当得利,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治」状告物业公司多收了30多万元电费、超市老板起诉一审被驳回

超市:多收电费属“不当得利”

陶波出具了从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缴纳电费的收据,收据显示,他是按1.49元/度缴纳的电费。

陶波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是:超市方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除了每月缴纳1500元物业费外,物业公司还按照1.49元的价格收取超市电费。而他计算的平均单价为0.74元/度至0.92/度不等。省发改委公布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为0.75元/度,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电费却是1.49元/度,差不多涨了一倍。他认为,物业公司无法律依据多收取35.99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陶波认为,物业公司在代收代缴电费的过程中,多收取电费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物业:费用包含了公摊

面对起诉,被告德阳阳光物业公司方称,向超市收取的电费,是用电综合电费,该费用包括小区设备房照明用电、设施设备运行用电、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材料、人工费、代收代转特约服务费等公摊部分。按照1.49元的单价收取不存在不当得利。

关于收费标准,物业合同约定了用电损耗、消防维保、设备运行等费用支出应当向业主分摊,也确实存在相应支出。按照实际用电量大小进行分摊的方式是普遍做法,供电、物价部门均认可。

物业公司还提供了《租赁协议》《维修报告书》《港湾丽景小区商业用电代收代转特约服务协议》等佐证了收费的依据。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调查发现,目前德阳市区大部分物业收取的商业电价单价为1.5元左右,相关部门也认可具体分摊之后收取综合电费的这一说法,但无具体标准。

今年6月18日,旌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35.99万元构成不当得利,法院驳回陶波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陶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综合用电费用与现行法律相悖,综合用电未查明,与事实不符合。

陶波说,今年7月开始,港湾丽景小区商家成立“代收代缴小组”开始轮流代收代缴电费,商家此后缴纳的电费在0.82—0.90元/度之间。

“电价价格大幅下降,与此前相比价格差太大了。”陶波称,这些费用还包括二次供水、消防、路灯、小区设备照明用电、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用电。

目前,该案进入二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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